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面向全省基层法院公开遴选员额法官的公告
根据《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的意见》和《浙江省法院法官入额考核(考试)规定》,经省高院确定我院为逐级遴选试点法院,并报市委组织部同意,拟面向全省基层法院遴选员额法官4名,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遴选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报名,统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遴选的办法。
二、岗位及名额
本次遴选员额法官共4名(男女不限),其中知识产权法庭员额法官2名,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员额法官2名。
三、遴选范围和资格条件
(一)遴选范围
浙江省基层人民法院的员额法官。
(二)遴选条件
遴选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下列7项条件:
1.已纳入浙江省法官员额管理,具有一级以上法官等级或二级法官满两年(法官等级时间截至2020年3月31日);
2.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具有法律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大学非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
3.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79年3月31日以后出生);
4.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3年以上(截至2020年3月31日);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验;有知识产权、破产审判工作经验的优先。
5.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6.身体健康;
7.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条件。
(三)下列人员不得参加遴选: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3.尚在任职试用期的;
4.近三年年度考核有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四、报名和审核
(一)公开报名
1.报名时间:2020年3月12日至2020年3月31日(截止时间以邮件送达时间为准)。
2.报名方法:网上报名。
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门户网站(hangzhou.zjcourt.cn)通知公告板块内下载《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遴选员额法官报名表》,如实填写完整后(“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意见”栏暂可空白),将《报名表》扫描为彩色图片,发邮件至hzzyzzb@126.com,邮件主题标明“遴选报名--姓名(XX法院)”。
3.遴选名额与报名人数比例低于1:3的,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视情况决定减少遴选名额或取消该遴选职位。
(二)资格审核
1.初审。报名截止后,对网上报名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或不符合要求的人员,以邮件的形式答复。
2.复审。在考试之前,通知初审合格的考生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由本人携带以下材料各一份,到杭州中院干部人事处参加资格复审,合格者当场发放《准考证》。
(1)《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遴选员额法官报名表》原件(要求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并盖章);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职务任命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符合“遴选条件第4点”工作经历要求的有关证明;
(5)近三年年度考核登记表的复印件;
(6)其他能体现报考者业务能力的材料,如制作的优秀裁判文书、发表的论文或调研文章、立功授奖证书等。
五、遴选方式
采取业绩考核和考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组织实施,总成绩为业绩考核40%、考试60%(其中笔试30%、面试30%)的比例合计计算。综合成绩相同的,按照业绩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排名。具体时间及安排将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门户网站予以通知。
(一)业绩考核
业绩考核具体方案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和实施,满分为100分。主要考核2017年至2019年三年的审判工作业绩,兼顾任职资历、办案效率、表彰奖励、信访投诉和调研能力等情况,并将庭审质量抽查、裁判文书评查等纳入业绩考核范围。
(二)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
1、考试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实施,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面试按业绩考核成绩40%,笔试成绩30%的总分1:3确定面试人选,如有放弃面试的,将按总分的排名依次递补;
3、笔试和面试的满分均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若有一项成绩不合格,不列入考察对象。
六、考察和体检
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2比例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参照《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要求执行。
考察合格的人员进入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体检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如有考察未通过、自愿放弃或体检不合格的情形,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递补人员。
七、公示转任
考察合格,经杭州中院党组研究后,确定拟遴选人选,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门户网站(hangzhou.zjcourt.cn)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办理转任手续。
八、其他
1.报考人员填写的信息必须完整、合法、真实、准确,在公开招聘任何一个环节中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考试及聘用资格,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报考者本人自行承担。
2.报名咨询电话:0571-87393250
监督电话:0571-87393276。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