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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公务员考试
2014年宁波市公务员考试公告
http://www.zjgwy.org       2014-01-21      来源:浙江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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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此进入:2014年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专题信息

 

  重要提示: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特别建议考生最好选择品牌、口碑都较好的教材,经过对现在市面上的教材从考生评价、实用性、权威性、编写科学性等方面进行对比后发现,《2014年浙江公务员考试一本通》仍是今年备考浙江公务员的主导用书。该教材由浙江公务员考试网教材编写组编写,由中国教育出版集团现代教育出版社出版,根据浙江考试特点,将《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综合知识》和《申论》三门笔试科目的考试内容有机融合于一册,并为考生提供了详细的教材使用说明,《综合知识》部分包含《农业农村工作知识》和《社区工作知识》。全国统一订购网址:http://www.edu-book.com/index.php?act=good&tid=41

 

2014年宁波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各级机关201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1号)精神和全省统一部署,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组织实施2014年全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下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计划


  2014年全市各级机关计划考试录用公务员926名,其中,市级机关259名(含市属监狱),县(市)区机关572名,乡镇机关95名。上述计划中含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70名;从选聘到我市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大学生“村官”)及参加共青团中央选派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浙江省选派的“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人员(以下简称“两项计划”人员)中,考试录用各级机关公务员109名;从优秀村(社区)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15名。具体招考单位、职位、人数和报考资格条件等详见附件1-12。


  二、招考的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招考的范围和对象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考:


  (1)具有宁波市常住户口的人员(以2014年2月7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下同);


  (2)宁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4年应届毕业生(是指经高考、被高校录取时户口在宁波,下同);


  (3)宁波市外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4年应届本科及以上毕业生;


  (4)户口已迁至宁波(以2014年2月7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且在宁波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宁波市外生源2014年应届大专毕业生;


  (5)研究生毕业,并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可以用原已取得的学历或研究生学历报考,户口不限。


  上述人员可以在全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报考。上述人员中属于2014年应届毕业的,须在2014年9月30日前提供相应的学历证书(研究生还应提供相应的学位证书)。


  2.在第1条所列范围和对象基础上,市级机关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考录公务员的对象为:


  (1)大学生“村官”:选聘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任职满2年及以上(任职时间的认定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至2014年2月7日止),且历年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的人员。以上人员已离开服务岗位的,具有宁波市常住户口的可以报考(硕士及以上学位研究生户口不限)。


  (2)“两项计划”人员:服务期满、考核称职及以上,截止2014年2月7日累计具有2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含服务期),且具有宁波市常住户口的人员(硕士及以上学位研究生户口不限)。


  上述(1)、(2)人员离开服务岗位后,享受定向考录政策的期限为5年,其中2010年及以前已不在服务岗位的,期限为2011-2015年,依此类推。


  3.县(市)区及乡镇(街道)机关面向大学生“村官”考试录用公务员的具体对象为: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其中,江东区含高新区新明街道、镇海区含石化开发区、北仑区含大榭开发区和梅山保税港区、鄞州区含高新区梅墟街道和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慈溪市含杭州湾新区、奉化市含溪口雪窦山风景名胜区,东钱湖镇面向大学生“村官”考试录用公务员的对象为鄞州区、高新区梅墟街道和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下同),任职满2年及以上(任职时间的认定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至2014年2月7日止),历年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且仍在服务岗位的人员;参加大学生“村官”项目服务满2个聘期、历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且离开服务岗位未满3年的人员。


  4.乡镇(街道)机关面向优秀村(社区)干部考试录用公务员的范围和对象为:


  (1)优秀村干部: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现任村党组织、村委会(以下简称“两委”)正职连续任职时间满2年及以上的人员;现任村“两委”委员及以上职务连续任职时间满3年及以上的人员。报考人员任职时间的认定截止2014年2月7日。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担任村(社区)干部的时间,不能计入任职时间。


  (2)优秀社区干部: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现任社区党组织、居委会(以下简称“两委”)正职连续任职时间满2年及以上的人员。报考人员任职时间的认定截止2014年2月7日。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担任社区(村)干部的时间,不能计入任职时间。


  5.乡镇(街道)机关考录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范围和对象为:宁波生源且具有浙江省常住户口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和人民武装学院毕业学员。


  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是指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录取进入普通高校学习,且取得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应届毕业当年或在校期间参军入伍,现已退出现役的人员。


  6.截止2014年2月7日,具有公务员身份累计未满5年(含试用期)的人员、现役军人、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4年应届毕业生不能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14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原为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在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弄虚作假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公务员期限内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村(社区)干部在任村(社区)“两委”委员及以上职务期间,受过处分或在任上述职务期间对本村(社区)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不能报考乡镇(街道)机关面向优秀村(社区)干部招考的职位。


  属于《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第十二条规定九类不宜录用为公务员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宜报考各级机关公务员;属于《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浙公通字〔2008〕60号)第十条规定的十三类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宜报考公安、林业、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录用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二)招考条件


  报考人员除应具备公务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报考职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并符合上述招考范围和对象规定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年龄18至35周岁(1978年2月7日至1996年2月7日期间出生),2014年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以上应届毕业生(非在职)年龄18至40周岁(1973年2月7日至1996年2月7日期间出生)。


  2.报考人员须具有国家承认的学历,且符合报考职位所需的学历和专业要求(报考人员毕业证书上的学历和专业,必须与招考职位的学历和专业要求相符)。其中,报考各级法院、检察院机关法学、法律专业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学、法律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3.乡镇(街道)机关面向优秀村(社区)干部招考的具体条件为:


  (1)现任村(社区)“两委”正职的,年龄在18至40周岁(1973年2月7日至1996年2月7日期间出生)。村“两委”正职学历要求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或高中及以上学历;社区“两委”正职学历要求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


  (2)现任村“两委”其他职务的,年龄在18至35周岁(1978年2月7日至1996年2月7日期间出生)、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


  4.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林业、司法行政等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要求年龄18至30周岁(1983年2月7日至1996年2月7日期间出生),2014年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以上应届毕业生(非在职)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年龄18至35周岁(1978年2月7日至1996年2月7日期间出生)。报考公安机关法医、狱医职位的、报考监狱狱医、心理矫正职位的,年龄18至35周岁(1978年2月7日至1996年2月7日期间出生)。报考公安机关特警职位的,要求年龄18至25周岁(1988年2月7日至1996年2月7日期间出生)。报考上述人民警察职位的,要求体能测评达标。


  5.报考乡镇(街道)机关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职位的,年龄18至30周岁(1983年2月7日至1996年2月7日期间出生)。


  6.部分招考职位所要求的“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生产一线、农村、县级以下机关(含参公事业单位)工作,或曾在军队团级及以下单位服役、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累计2年及以上的经历。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基层时间计入基层工作经历。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能作为基层工作经历。


  本次招考所涉及的工作经历、服务期、任职期的计算统一截止到2014年2月7日。


  7.资格复审时,报考各级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职位的,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A类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参加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达到A类或B类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也可以报考。留学人员须出具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委培生须出具委托培养单位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


  8.资格复审前,中小学教师应书面报告所在学校,若未按要求报告的,由本人与学校协商解除聘用关系后再按规定时间办理录用报到手续。


  9.在2014年2月28日前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考试等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考试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符合职位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


  三、报考程序


  1.注册及报名


  时间:2014年2月7日0时— 2月12日17时。


  网址:http://gwy.zjhrss.gov.cn(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


  报考人员上网注册个人信息后,选择职位报名,逾期不再受理注册及报名。在此期间招录机关不作资格初审,报考人员可更改报考职位。


  2月10日0时—2月12日17时,报考人员可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登录后查询报名不足1:8比例的职位。每30分钟系统自动更新数据。


  2.资格初审


  时间:2月12日17时—2月15日24时。


  招录机关对报考人员最后选定的职位进行资格初审,对初审未通过的人员将说明理由。在此期间报名系统不对报考人员开放。


  3.查询并再次报名


  时间:2月16日0时—2月19日24时。


  已报名人员登录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查询资格初审结果。通过初审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未通过的可再次报名并接受资格初审,资格初审在再次报名之日起2天内完成,初审的截止时间为2月21日24时。


  4.缴费确认


  时间:2月16日0时—2月24日24时。


  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登录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进行网上缴费确认并查询是否完成。未按时缴费确认的,视为放弃报名。


  凡持有加入银联的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平安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等的银行卡均可通过网银支付,也可以通过支付宝支付。


  5.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时间:3月11日9时—3月16日24时。


  已完成缴费确认人员登录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


  符合条件的优秀村(社区)干部网上报名前请按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现场资格审查(填写《从优秀村(社区)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公务员报名推荐表》,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近期免冠1寸正照2张),审核通过后由个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缴费和下载打印准考证。


  四、笔试的时间和科目


  笔试由省统一命题,每个科目满分均为100分。


  报考公安、林业、司法行政等系统人民警察的需加试《心理测评》,测评结果不折合分数,不计入笔试成绩,仅判定达标与否,未达标者不能参加面试。


  (一)全市各级机关招考公务员的笔试时间和科目为:


  2014年3月16日


  上午:9:00—11:30  《申论》


  下午:13:30—15:3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6:10—17:00  《心理测评》(限报考公安、林业、司法行政等系统人民警察的人员)


  报考设区的市级机关的,考试类别为综合类,《申论》及《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为A卷;报考县(市)区级及以下机关的,考试类别为基层类,《申论》及《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为B卷。


  (二)乡镇(街道)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招考职位的笔试时间和科目为:


  2014年3月16日


  上午:9:00—11:30 《农业农村工作知识》


  下午:13:30—15:3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卷)


  (三)乡镇(街道)机关面向优秀社区干部招考职位的笔试时间和科目为:


  2014年3月16日


  上午:9:00—11:30  《社区工作知识》


  下午:13:30—15:3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卷)


  报考人员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第二代身份证,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本次考试范围以《浙江省2014年招考公务员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可在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和宁波考试网查询下载。


  五、加分并划定笔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


  笔试结束后,对现任村“两委”正职报考乡镇(街道)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职位的,实行笔试总成绩(两科原始成绩相加)加10分。


  笔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由省统一划定。


  六、确定体(技)能测评和面试对象


  按照省统一划定的笔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根据各招考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规定比例确定参加体(技)能测评和面试对象。


  (一)法院、检察院、公安、林业、司法行政等系统人民警察职位,招考计划2名及以下的按1:4、3名及以上的按 1:3、5名及以上的按1:2.5(有小数点四舍五入)确定体能测评对象。面试对象在体能测评和资格复审合格人员中,招考计划2名及以下的按1:3、3名及以上的按1:2确定。


  乡镇(街道)机关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职位参照上述人民警察职位比例和办法确定军事技能测评对象和面试对象。


  (二)乡镇(街道)机关面向优秀村(社区)干部及大学生“村官”招考的,按1:3确定面试对象。


  (三)其他职位招考计划2名及以下的按1:3、3名及以上的按1:2确定面试对象。


  (四)以上职位出现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五)体(技)能测评和面试对象名单,以及资格复审、体能测评和面试的时间、地点,于笔试成绩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宁波考试网、东方党建网及各县(市)区指定网站公布。


  七、资格复审和体(技)能测评


  面试前,由市和各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招录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对面试对象进行现场资格复审;对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林业、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体能测评对象进行体能测评。军事技能测评工作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军区组织实施,军事技能测评项目及评分标准按《浙江省乡镇(街道)机关录用专职人武干部军事技能测评项目成绩标准(暂行)》执行,三项目总分达不到180分的取消面试资格。


  宁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4年应届毕业生,资格复审须提供的证件材料为: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高校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原籍户口簿(本科、硕士及以上学位研究生除外)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因学校原因或单位签约盖章等原因无法提供就业协议书的,由本人提供书面说明。


  宁波市外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4年应届本科及以上毕业生,资格复审须提供的证件材料为: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高校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本人身份证、学生证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因学校原因或单位签约盖章等原因无法提供就业协议书的,由本人提供书面说明。


  户口已迁至宁波且在宁波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宁波市外生源2014年应届大专毕业生,资格复审须提供的证件材料为: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户口簿或经当地公安部门盖章后的集体户口簿首页和本人信息页复印件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因学校原因或单位签约盖章等原因无法提供就业协议书的,由本人提供书面说明。


  社会人员资格复审须提供的证件材料为: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经当地公安部门盖章后的集体户口簿首页和本人信息页复印件(硕士及以上学位研究生除外)、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除上述要求外,下列人员还应提供以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留学人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大学生“村官”应提供服务地县(市)区组织部门出具的服务满2年、考核称职及以上以及是否在服务岗位的证明。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应提供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证》及与浙江省项目办签署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招募协议书”。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人员,应提供由浙江省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志愿服务证》。


  报考乡镇(街道)机关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职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应提供《退役士兵证》。


  报考各级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职位的,须提供A类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参加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人员,须提供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2013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


  证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相符的,不得参加面试。体(技)能测评和面试对象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技)能测评和资格复审的,视作放弃面试。


  八、面试


  面试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面试办法另行公布。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淘汰。面试对象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面试的,视作放弃面试。


  面试结束后,将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合成计算总成绩。总成绩=笔试总成绩÷4+面试成绩÷2。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总成绩高的排位在前。参加面试人员总成绩分别由市和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各自指定网站上公布。


  九、确定体检、考察对象


  全市各招考职位,均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考计划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对象。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十、体检


  市级招录机关的体检工作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招录机关实施;县(市)区和乡镇招录机关的体检工作由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实施。体检办法另行公布。体检工作按人力社保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执行。


  体检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人力社保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及人力社保部、国家卫计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等政策执行。


  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林业、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按人力社保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下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除特警职位外,其他职位均不做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


  体检实施前,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体检不合格者淘汰。体检对象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体检结果分别由市和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各自指定网站上公布。


  十一、考察


  考察工作由市和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招录机关实施。考察办法另行公布。


  考察按《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执行。其中,对报考公安、林业、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浙公通字〔2008〕60号)执行。对报考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的优秀村(社区)干部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执行,必要时可试行考察预告、民主测评、经济责任审计等办法。


  考察实施前,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录用的依据。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淘汰。


  十二、公示、录用


  考察结束后,由市和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各招录机关确定的拟录用人员名单,分别在各自指定网站上公示7天。其中,县(市)区及乡镇(街道)两级机关面向优秀村(社区)干部和在岗大学生“村官”考录的职位,由当地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在拟录用人员所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录用的,按录用审批权限办理录用手续并由招录机关发放《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对反映有影响录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2014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凭毕业证书(研究生同时凭学位证书)办理录用手续,不能在 2014年9月30日前向招录机关提供报考职位规定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上的学历、专业与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学历、专业不相符的,不予录用。


  被录用人员接到录用通知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


  十三、递补规定


  (一)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林业、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体能测评对象,在实施体能测评2天前,书面提出不参加体能测评的;报考其他职位的面试对象,在实施资格复审2天前,书面提出不参加资格复审的,均在该职位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人员中,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予以递补。递补人员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能测评或资格复审,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能测评或资格复审的,视作放弃。


  (二)体能测评对象和面试对象,在实施体能测评或资格复审前2天后提出不参加体能测评、资格复审和面试,或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能测评、资格复审和面试,或体能测评、资格复审、面试不合格的,均不再递补。


  (三)体检对象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考察对象放弃考察或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在招录机关集中上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前书面提出放弃录用资格的,均在相应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予以递补。


  (四)截止各招录机关集中上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录用审批手续之日(以请示件发文日期为准),以后因故造成拟录用计划空缺的职位不再递补。


  (五)递补人员名单由有关公务员主管部门在指定网站上公布。


  十四、注意事项


  (一)有关报考政策,请仔细阅读本公告,如有疑问,请查询有关电话和网站(见附件13、14)。网络技术方面的问题可查询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


  (二)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的考录工作按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组织开展公开考录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浙组〔2008〕56号)执行。


  (三)截止到2014年2月7日户口尚在迁移中的人员不得报考(硕士及以上研究生及全日制普通高校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除外)。请报考人员注册报名时确认本人落户情况并如实填写。


  (四)报考人员在注册时须先进行手机验证,输入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后,点击“获取验证码”,系统自动发送验证码到相应的手机,验证成功后才能继续进行信息注册。每个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均只能注册一次,请务必认真核对,确保真实、准确。


  (五)报考人员须用第二代身份证号码注册报名。参加笔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第二代身份证,否则不得进入考场。


  (六)报考人员在初审、复审中提交的所有注册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获取报考资格的,或有意隐瞒本人真实情况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或恶意注册报名的,或以录取资格作交易的,给予取消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七)贫困家庭报考人员应于2014年2月23日12时前,将本人身份证及所在县(市)区民政(扶贫)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特困证明复印件传真至省人事考试办公室(传真号码:0571-88396652),经审核后免除其考试费。


  (八)缴费确认人数不足招考计划数3倍的职位,将酌情核减或取消招考计划,此类计划将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公布。招考计划取消的,报考该职位人员可自接到取消计划通知起24小时内进行改报,逾期未改报的视作放弃改报,放弃改报的退还考试费。部分特殊职位将视情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核减或取消的招考计划在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宁波考试网、东方党建网予以公布。


  (九)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体能测评三个项目中有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在体能测评过程中,纵跳摸高测试不超过3次,10米×4往返跑和1000米(800米)只测试1次。


  (十)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中组部、人力社保部下发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执行。


  (十一)报考人员对省、市及各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布、公示的相关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布、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招录机关反映。


  (十二)全市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针对公务员考试的辅导培训班。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我市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无关、与本次考试无关。


  (十三)招考公告中规定的体(技)能测评、体检、考察及违纪违规处理等政策文件,可在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招考政策”专栏或“政策问答”专栏中查询。本次招考面试、体检、考察办法,届时将在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宁波考试网、东方党建网上公布。我市本次考试录用工作咨询电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574—87186204,市委组织部0574—89185117,各地、各单位咨询电话见附件,监督电话:0574—55882070。


  附件:(1-12点击查看

 

  1.2014年宁波市市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计划表


  2.2014年宁波市县(市)区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计划表


  3.2014年宁波市乡镇(街道)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计划表


  4.2014年宁波市乡镇(街道)机关面向优秀村(社区)干部考试录用公务员计划表


  5.2014年宁波市乡镇(街道)机关面向大学生“村官”考试录用公务员计划表


  6.2014年宁波市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岗位计划表


  7.2014年宁波市公开考录法官预备人选计划表


  8.2014年宁波市公开考录检察官预备人选计划表


  9.2014年宁波市法院系统其他职位考试录用公务员计划表


  10.2014年宁波市检察院系统其他职位考试录用公务员计划表


  11.2014年宁波市公安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计划表


  12.2014年宁波市地税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计划表


  13.2014宁波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信息查询相关网站


  14.宁波市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咨询电话


  15.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标准和实施规则


  16.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17.《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


  18.《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


  19.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20.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中 共 宁 波 市 委 组 织 部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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