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2016年第一期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为满足事业单位对工作人员的需求,不断优化事业单位人员结构,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06年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6号令)、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浙人才〔2007〕184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衢委办〔2007〕90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衢州市市属事业单位紧缺专业、特殊岗位认定和优秀人才外招办法(试行)的通知》(衢市人劳公〔2008〕148号)和《关于〈衢州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衢市人劳公〔2011〕8号)精神,现将2016年第一期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根据各单位申报需求,经审核, 2016年第一期市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51人(具体计划详见附件1)。
二、招聘的范围
1、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招聘:面向2016年浙江省内普通高校毕业生和2016年衢州市生源毕业生。
2、社会人员招聘: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第三医院、市妇保院、市卫生计生信息中心的所有岗位面向全省户籍招聘;衢州职业技术学院的所有岗位面向全国生源及户籍招聘,其他岗位面向衢州市常住户口的人员。户籍以2016年5月6日前所在地为准。
3、研究生毕业,并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须在2016年9月30日前取得),面向全国可不受户籍和生源限制。
4、通过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电视大学、等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和国外学历报考的人员,取得毕业证书的按社会人员报考。
三、报考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2、愿意履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义务,遵守纪律,品行端正;
3、身体健康;
4、年龄40周岁以下为1975年5月6日后出生;35周岁以下为1980年5月6日后出生;年龄30周岁以下为1985年5月6日后出生。
5、符合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6、工作经历或专业工作经历是指:2016年5月6日前在各类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生产一线、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累计的工作时间。
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能作为工作经历和专业工作经历。
四、招聘程序和办法
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用按单位按岗位的办法,按照报名、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录用等程序进行招聘。
(一)发布招聘信息
2016年4月30日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网址:www.qzrls.com <http://www.qzrls.com>)、衢州人才网(网址:www.qzrcw.com <http://www.qzrcw.com/>)、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网站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
(二)组织报名
1、报名时间和地点: 2016年5月6日至7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4:00 荷花五路人力资源市场大楼一楼大厅。
2、报名者需携带材料:
1)《衢州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附件2,一式2份);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式2份);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016年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凭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
5)岗位所需的其他材料,如: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证明(原件)等;
6)一吋免冠近照3张。
3、按照岗位设置政策规定,报考者原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应聘相应岗位,若不愿高职低聘的,不得参加报考。
4、报名费用参照浙价费〔2007〕7号文件精神,每人每科40元。
(三)资格审查
市人力社保局会同用人单位根据报考者提供的资料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报考条件的发放准考证。
报考者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如有弄虚作假、材料不实,一律取消录用资格。
本次招聘按1:3比例开考(市政法委下属事业单位计算机管理岗位、综合文字岗位根据有关规定对报名人选的工作能力和工作经历、学历、年龄等进行综合比选,并结合职位要求,按不低于1:6比例确定人选参加笔试人员),招考计划与报名人数不足开考比例的岗位,招考计划将相应核减,
核减指标数届时将向社会公告。
准考证领取时间和地点:考生凭报名费发票于2016年5月19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到市人事劳动大楼(荷三路231号)五楼西走廊上领取。
(四)笔试
1、衢州职业技术学院的教师岗位笔试科目为教育类公共知识和专业知识,满分为100分,其中教育类公共知识占20%,专业知识占80%。
2、其他岗位的笔试内容分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两部分,两门科目满分各为100分。
4、笔试成绩在笔试后15天内公布。
笔试时间为2015年5月21日。笔试的命题、考务工作由市人力社保局统一组织(按特殊岗位的有关要求,市政法委下属事业单位计算机管理岗位、综合文字岗位笔试前6名进入专业测试,笔试和专业测试各占50%,专业测试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
(五)面试
1、笔试结束后,由市人力社保局统一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对笔试上线人员根据招聘岗位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按1:3比例确定面试对象,招聘岗位入围人数不足1:3比例的按实际人数参加面试。
2、衢州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岗位以学科课堂教学方式考察考生的教学能力。其中护理教师、助产教师加试专业技能操作。
3、其他岗位按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
4、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其中:衢州职业技术学院的护理教师、助产教师岗位加试占50%),面试合格分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考察人选。
5、面试的命题和组织工作由市人力社保局统一组织实施(按特殊岗位的有关规定,市政法委下属事业单位计算机管理岗位、综合文字岗位面试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
(六)体检
1、所有岗位按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合成总分(按四舍五入法,保留3位小数),然后从高分到低分按1:1比例确定体检对象。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总成绩高的排位在前。
2、体检标准:体检标准参照《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国家人社部、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岗位有特殊要求,按行业体检标准执行。
3、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视作放弃体检。报考人员放弃体检的,视作放弃录用资格。报考人员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依次递补。
4、体检工作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有关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七)考核
进入考核人员现单位是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须在公示考核人员名单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供所在单位同意考核、调出的书面证明,证明提交给招聘单位,并由招聘单位上报我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审核,符合条件者进行考核,逾期未提交证明的,视作放弃考核录用资格。入围人员放弃考核录用资格的,该岗位可依次递补。
考核按衢委办〔2007〕90号文件和参照公务员招考考核办法,具体结合事业单位招聘的基本条件和用人单位招聘岗位要求的具体条件和标准执行。以下几种情况作为考核不合格:
1、曾有严重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行为,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
2、曾受到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处分、开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籍处分的;
3、曾受过劳动教养的或近两年内受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4、曾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以及参与赌博赌资较大,被有关部门处罚的;或曾组织、利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5、曾被有关部门认定参与邪教、吸毒、色情、盗窃、贪污、贿赂、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6、受行政警告处分未满一年、受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未满两年,或受党、团内警告未满一年或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
7、近两年内,在事业单位工作年度考核中有一次及以上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因严重违反纪律、规章制度而被单位依法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未满一年;
8、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或在招录过程中有违纪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
9、有不适宜招聘岗位其它情形的。
考核不合格可依次递补。
(八)录用
经考试、体检、考核择优确定的录用对象,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市人力社保局发录用文件,并限期到市人力社保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办理调动手续,应届毕业生凭录用通知书到市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办理派遣及相关手续。整个招聘过程中一个岗位递补只限一次。
市殡仪馆、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市公路管理局、市乌溪江引水工程管理局、市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服务中心、市委政法委下属事业单位录用的人员,录用手续办完后,需与各用人单位签订约定为期五年的服务期协议,除国家法定规定外,服务期内录用人员不得调离原单位。(其中衢州市公路管理局,今后若经过审批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在现行政策条件下,本次招聘录用的人员,除已取得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外,均须分流安置或转为工勤岗位留用。)
五、有关纪律
1.本次公开招聘主要信息将在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网址:www.qzrls.com)公布,供应聘者查询和社会监督。招聘过程相关信息一般在该网站“公告公示”栏目公布,请应聘者自行留意。
2.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将严格按照2006年人事部 (第6号)、浙人才〔2007〕184号、浙人社发〔2012〕194号、衢委办〔2007〕90号文件要求执行,对招聘工作及相关信息有异议的,请及时向下述部门反映,以便及时研究处理:3081906、3071033。
3.对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浙江省人事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执行。
附件:下载
1.衢州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表
2.衢州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
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