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甲为一精神病人。在甲患病期间,甲妻因要外出工作,将甲关在家中,以防甲外出惹事,甲从窗户跳出,并将行人乙打伤,乙花去医药费1000元。对乙花去的医药费1000元,应如何承担?( )
A.完全甲妻承担,因为监护责任为无过错责任
B.由受害人乙承担,因为甲妻已经尽到了监护义务
C. 主要由甲妻承担
D.主要由乙自担,甲妻应给予相应补偿
2. 下列哪一种情况商场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A.甲故意隐瞒手表的内在瑕疵而将该手表卖与乙,乙发现后撤销了该手表买卖合同,乙因此遭受路费损失及误工损失100元
B.商场出售的商品不合格,顾客要求退货的
C. 商场的保安人员怀疑某女士盗窃商场内出售的货物,而对该女士非法搜身
D. 顾客在购买摆放在商场橱窗内的展示品,而商场以该展示品不出售而给以拒绝的
3. 王某写信给其侄女王芳,表示要赠与5000元荚金,王芳回信表示接受,但此款因故一直未实际给付。后王芳与李岩登记结婚,婚后第6个月接到王某的赠金5000元美金。该项钱款依法( )。
A.应属于王芳的婚前个人财产
B. 应属于王芳与李岩的夫妻共同财产
C.属于婚前取得,但归二人共有
D.属于婚后取得,归二人共有
4.1. 1999年3月,研究员张某将其最新科研成果在一国际会议上发表。1999年5月张某将该项科研成果申请发明专利。依照专利法,张某的专利申请( )。
A.视为1999年3月提出的
B.不丧失新颖性
C.已丧失了新颖性
D.应予驳回
5. 下列哪些情形不属于结果加重犯
A.侮辱他人导致他人自杀身亡
B.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与体罚虐待致人死亡
C.强制猥亵妇女致人死亡
D.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致其死亡
6. 药店营业员李某与王某有仇。某日王某之妻到药店买药为王某治病,李某将一包砒霜混在药中交给王妻。后李某后悔,于第二天到王家欲取回砒霜,而王某谎称已服完。李某见王某没有什么异常,就没有将真相告诉王某。几天后,王某因服用李某提供酌砒霜而死亡。李某的行为属于:
A.犯罪中止
B.犯罪既遂
C.犯罪未遂
D.犯罪预备
浙江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zjgwy.org/> 解析 题目或解析有误,我要纠错。
1.A 解析:本题涉及监护人责任问题。本题的核心在于理解监护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依照《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义务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本题中,甲妻为外出工作,将甲关在自家房中,不能表明甲妻尽到了监护义务,故该责任应完全由甲妻承担。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
2. A 解析:本题涉及对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解问题。甲故意隐瞒手表的内在瑕疵而将该手表卖与乙,乙发现后撤销了该手表买卖合同,乙因此遭受路费损失及误工损失 100元。此种责任为合同撤销后的责任性质问题。依民法原理,此种责任为缔约过失责任。商场出售的商品不合格,顾客要求退货的,此种责任为违约责任,而非缔约过失责任。商场的保安人员怀疑某女士盗窃商场内出售的货物,而对该女士非法搜身,此种责任构成侵权责任,而非缔约过失责任。顾客要购买摆放在商场橱窗内的展示品,而商场以该展示品不出售而给以拒绝的,在此情况下,展示品并非出卖品,商场的拒绝行为为合法行为,不构成责任承担。故本题选项为A。
3.A 本题涉及婚前财产与夫妻共有财产的界限问题。对于婚前接受赠与而且赠与人明确表示为受赠人所有的,归受赠人一人所有。故本题选项为A。
4.B 解析:本题涉及丧失新颖性的例外问题.依专利法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1)在中国政府举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漏其内容的。故本题选项为B。
5.ABCD 解析:本题涉及结果加重犯的理解和法条熟悉程度的问题;首先,要注意结果加重犯的法定性。所谓结果加重犯,通常认为是在一行为已经实现了基本罪的基础上,又引起了法定的更为严重的结果,因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结果加重犯是依据分则条文规定确定的。常见的结果加重犯有: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绑架致人死亡的,等等。基本罪引起某种严重结果,是否作为加重法定刑的结果,即是否作为结果加重犯,必须取决于法律有无明文规定,有明文规定的才作为结果加重犯。在明确了法定性之后,就剩下熟知法律条文的问题了。也就是说,要知道哪个罪在引起死亡结果时,法律规定为加重结果,哪个罪没有规定为加重结果,就可以解答本题。困难在于,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相当多,很难一一记住。并且在多选题中考这样的问题,选对三个选错一个,也是错。所以这属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对这样的题不要幻想能拿分,猜猜算了。当然,如果不知结果加重犯受法定性的限制,恐怕连猜的资格都没有。查查与本题罪名有关的《刑法》第246条、第237 条、第261条、第248条,均无结果加重犯罪的规定,于是就选A.B.C.D。
6. B 解析:考点是中止的“客观性”和“有效性”要件。
李某投毒杀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实行终了,在这种情况下成立犯罪中止,必须作出真诚的努力以阻止犯罪结果发生,并且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李某虽有自动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中止行为,但缺乏真诚的努力且因此而没有实际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不具备犯罪中止“有效性”的要件,故不成立犯罪中止。其杀人行为事实上造成死亡结果,具备了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全部条件,成立犯罪既遂。假如李某真诚努力阻止犯罪结果发生,就应该告诉王某药中混有砒霜 (毒药的真相),这样才足以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