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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浙江政法干警民法学:法人的学理解释
http://www.zjgwy.org       2013-08-29      来源: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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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其特征为: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下面,浙江公务员考试网详细讲述现行立法和学理上对法人的分类有何不同。


  1.我国现行立法对法人的分类


  《民法通则》按法人的功能、设立方法以及财产来源的不同,把法人分为四类,即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①企业法人。企业是从事生产、运输、贸易等经营活动,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企业法人就是取得民事主体地位的企业。


  ②机关法人。机关法人是获得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是依法律直接设立的。国家机关只有在参加民事活动时,才被视作法人,若是在行使国家权力发号施令时,就不是法人,而是公法主体。


  ③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是被赋予民事主体资格的事业单位。所谓事业单位,以往是指由国家财政拨款、从事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如剧团、学校、图书馆、医院、报社、电台等单位。


  ④社会团体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是由法人或自然人组成,谋求公益事业、行业协调或同道志趣的法人,如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团体。


  2.学理上对法人的分类


  ①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所谓社团法人,是指以人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如公司为股东之集合,工会为会员之集合,均属社团法人。社团法人之成员统称社员,其享有的权利亦称社员权,如股东权就属社员权。社团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是完全不同的概念,社会团体法人中有的属于社团法人,例如工会、学会等,有的则属于财团法人,例如各种基金会。


  所谓财团法人,是指以财产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财团法人的主要形式就是基金。财团法人的特征,可从与社团法人的比较中显现。


  ②公法人与私法人


  依据成立的法律依据,法人可以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依据公法而设立的法人为公法人;依据私法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


  ③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


  依法人的目的事业的性质,法人可划分为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所谓营利,是指通过商业活动获取利益,并将该利益分配给成员。仅仅营利而不能将利益分配给出资人的法人,不能称为营利法人。


  公益法人是指以公益为目的事业的法人。公益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事业单位法人,多属于公益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中的消费者协会、慈善基金会等也属于公益法人。营利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事业的法人,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企业法人就属于营利法人。


  除上述分类外,浙江公务员考试网建议各位考生熟记法人成立的法律要件有四项: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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