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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2014年浙江政法干警考试法律练习题精讲(三)
http://www.zjgwy.org       2014-08-14      来源: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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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下列属于用益物权的是()


  A、宅基地使用权


  B、质权


  C、所有权


  D、抵押权


  2、王某与李某签订合同,在王某承包的工地上为李某设定地役权,李某取得地役权的时间是()


  A、合同成立之时


  B、合同生效之时


  C、合同登记之时


  D、合同备案之时


  3、下列法律事实中,能发生不当得利的是()


  A、甲发表论文获得稿酬200元


  B、乙给好友家小孩200元压岁钱


  C、丙给外婆购买一套床上用品


  D、丁在超市购物时收银员多找50元


  4、李某家失火,邻居王某主动协助救火时衣服被烧坏损失500元,王某请求李某赔偿之债发生原因是()


  A、无因管理


  B、侵权行为


  C、合同


  D、不当得利

 

 

 

 

 

   浙江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zjgwy.org/)解析 题目或解析有误,我要纠错 


  1.A.【解析】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力)。只有A项属于宅基地使用权。


  2.B.【解析】《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等级;未登记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D.【解析】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得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


  4.A.【解析】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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