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宝教育旗下公务员考试网站
□
网站地图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公告时事
考试公告
备考时事
每日练习
考试政策
省级
各市
招考公告
公务员
事业单位
村官
招警
申论资料
申论指导
热点时评
申论范文
行测资料
言语
数量
判断
资料
其它
综合基础知识
法律
政治
其它
试题中心
申论
行测
综合
模拟试卷
面试
指导
真题
各地招考
在线题库
教材中心
公考通网校
国家公务员网
地方站:
杭州
宁波
温州
嘉兴
湖州
绍兴
金华
衢州
舟山
台州
丽水
站内搜索
:
当前位置:
主页
>>
综合基础知识
>>
法律
法律
2015公务员考试法律考点: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http://www.zjgwy.org 2015-02-04 来源: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字体:
大
中
小
】
婚姻法禁止的行为
结婚年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禁止结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姻无效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互动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