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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2016年浙江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题(57)
http://www.zjgwy.org       2015-08-14      来源: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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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而不能行使管辖权时,应当(  )。


  A.移送毗邻地区的法院


  B.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C.宣布延期再审


  D.判决驳回起诉


  2.甲出售伪劣“良种”,被农民乙丙丁起诉。甲应诉答辩后突然失踪。对此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中止诉讼


  B.终结诉讼


  C.延期审理


  D.缺席判决


  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关于撤回上诉的正确说法是(     )。


  A.民事上诉人可以任意撤回其上诉,这是其有处分权的表现


  B.民事上诉人在上诉被人民法院受理后就不能撤回上诉


  C.民事上诉人只有在人民法院认定其上诉理由不充分时,方可撤回上诉


  D.民事上诉人可申请撤回上诉,但是否准许,由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裁定


  4.下列做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是(  )。


  A.甲公司向法院起诉乙公司长期拖欠农民工工资


  B.丙某向法院起诉外来车辆非法占用本单位停车位


  C.某人向法院起诉邻居搭盖房屋、影响自家采光


  D.某报社下属编辑部向法院起诉丁某盗版侵权行为


  5.下列对《民事诉讼法》中的“共同诉讼人”的表述,最适当的是(  )。


  A.在同一诉讼中,对原告、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总称


  B.在共同诉讼中共居于相同诉讼地位的当事人,即原告或被告一方为两个以上


  C.在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诉讼参加人


  D.在同一诉讼中,与诉讼标的有利害关系的所有诉讼参加人


  浙江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zjgwy.org/)解析 题目或解析有误,我要纠错


  1.答案: B


  解析: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一个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移送管辖是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故正确答案为B。


  2.答案: 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因此正确答案为D。


  本题相关知识点: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同样应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并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利的充分行使。


  3.答案: 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故选D


  4.答案: C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A、B、D 三个选项中,甲公司、丙某和某报社下属编辑部都不是被告行为的直接侵害对象,不存在直接利益关系,不具备起诉资格。C 项中,某人因为邻居搭盖房屋、影响自己采光,某人及其邻居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故正确答案为C。


  5.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诉讼。


  (1)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的诉讼,有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


  (2)在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人,被称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其可以有不同于原告和被告的独立的诉讼请求。因此,“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诉讼参加人,但不是共同原告也不是共同被告。


  (3)与诉讼标的有利害关系的人,是第三人,既不是共同原告,也不是共同被告。故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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