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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2016年浙江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题(98)
http://www.zjgwy.org       2016-02-16      来源: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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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下列哪些行为的受害人可以请求国家赔偿?


  A.某检察院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


  B.某派出所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


  C.某法院错误地扣押了当事人的汽车


  D.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人被羁押


  2.下列选项中,属于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


  A.具有身份证、军民证或护照


  B.年满20周岁,且无犯罪记录


  C.男性身高:170cm以上,女性身高165cm 以上


  D.具有良好的品行


  3.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是( )。


  A.法院的判决书


  B.没有剧本的小品表演


  C.建筑施工图纸


  D.用C++语言编写的计算机程序


  4.甲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涉嫌违规被立案侦查,该案检察人员李某与被害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甲以此为由,提出回避申请。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李某应该自行回避


  B.作出回避决定以前,李某必须停止案件的侦查工作


  C.李某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D.如果甲的回避申请被驳回,甲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5.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应当具有的基本特征是(  )。


  A.属于物品或痕迹


  B.由当事人提供


  C.经过鉴定


  D.具有证明力和证据能力

 

  浙江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zjgwy.org/)解析 题目或解析有误,我要纠错


  1.答案: ABC


  解析:


  构成国家赔偿的条件包括:(1)引起损害发生必须是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2)引起损害发生的行为必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3)必须有公民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客观事实;(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5)必须法律上有明文规定(即并非所有损害国家都负责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15、16、17条规定了国家刑事赔偿的范围和不予赔偿的情形。其中: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人被羁押属于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故正确答案为A、B、C。


  2.答案: D


  解析:


  《公务员法》第11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八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故正确答案为D。


  3.答案: A


  解析: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法院判决书属于国家机关司法性质的文件,属于公有领域文件,著作权法不予保护。


  没有剧本的小品表演、施工图纸和计算机程序都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畴,综上所述,故正确答案选A。


  4.答案: B


  解析: A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所以李某应该自行回避。A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B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据此可知,李某的回避应由检察长决定。C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3款规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D项正确。故本题选B。


  5.答案: D


  解析:


  解答本题时,可以通过观察选项直接排除,A、B、C 三项都过于具体,不足以成为基本特征,排除之后,故正确答案为 D。


  本题相关知识点:


  证据能力是指能否在审判中用来证明控辩双方所主张的、并且必须由审判人员加以判断的事实,也就是有无充当证据的资格,在英美证据法上,又称为证据的可采性。


  证明力又被称为证据价值,它是指证据在认定事实上发生作用的力量,即证据对于事实的裁判者形成心证的影响力,包括证据的可信性和狭义的证明力两个方面。


  有证据能力的证据不一定有证明力,如被告人的口供虽然出于本人的自愿,但却是虚假的;而没有证据能力的证据可能具有证明力,如运用刑讯的方法获得的真实口供。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既有证据能力,又有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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