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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2016年浙江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题(100)
http://www.zjgwy.org       2016-02-24      来源: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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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


  B.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使用


  C.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所有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D.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2.在我国,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应视为(    )。


  A.限制行为能力人


  B.无行为能力人


  C.完全行为能力人


  D.部分限制行为能力人


  3.下列关于民事诉讼法中特殊地域管辖的表述,完全正确的一项是(    )。


  A.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B.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C.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D.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只能由共同海损理算地人民法院管辖


  4.关于行政诉讼法,下列哪一项不属于不可诉的行政行为?(  )


  A.国家领导人预备出使访问日本。


  B.某县政府出台新的规划方案,涉及大面积拆迁问题。


  C.某市交警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对于司机李某处以50元的行政处罚。


  D.某地公安局对于本局民警程某的记过处分决定。


  5.在下列何种情形中,乙构成不当得利? (   )


  A.甲欠乙500元,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愿代为偿还


  B.甲大学新建校区,当地居民乙的房屋大幅升值


  C.甲以拾得的100元还了欠乙的债务


  D.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的数亩待耕之田

 

  浙江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zjgwy.org/)解析 题目或解析有误,我要纠错


  1.答案: C


  解析:


  《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于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转让。由上可知,使用权可以转让,而所有权不可以转让,故本题选C。


  2.答案: C


  解析: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我国民法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民法通则第11条第二款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答案为C。


  3.答案: B


  解析: A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B选项正确,1991年颁布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28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这样,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侵犯专利权行为实施地的法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结果发生地的法院以及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C选项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D选项错误,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十三条【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管辖】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本题选择B选项


  4.答案: C


  解析: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以及行政调解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5.答案: D


  解析: 不当得利的构成需具备三项条件:(1)取得利益无法律依据。(2)一方受损失,他方得利益。(3)两者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A项属于无因管理,丙是自愿对自己财产的处分,不存在损失的问题。不选。B项不符合(2),故不选。C项乙只是接受偿还,没有利益,甲的行为才是不当得利。不选。D符合不当得利的全部构成要件,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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