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人民法院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B.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益诉讼”的内容
C.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所在的社区可推荐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
D.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传真的方法传达判决书
2.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下列不属于>民事诉讼的一项是( )。
A.李某与妻子感情破裂,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
B.张某被公安机关拘留七日,他认为公安机关是无证据的,故起诉
C.赵某为取回邻居欠他的一万元债而起诉
D.王奶奶到法院起诉,要求他的儿子必须按时给她赡养费
3.下列对《民事诉讼法》中的“共同诉讼人”的表述,最适当的是( )。
A.在同一诉讼中,对原告、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总称
B.在共同诉讼中共居于相同诉讼地位的当事人,即原告或被告一方为两个以上
C.在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诉讼参加人
D.在同一诉讼中,与诉讼标的有利害关系的所有诉讼参加人
4.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
A. 6个月
B.1年
C.2年
D.3年
5.给付之诉是指对被告享有给付请求权的原告要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自己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的民事诉讼请求。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要求法院确认其所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民事诉讼请求。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的区别在于:当事人只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法律关系的存在状态,并不直接要求人民法院判令某种给付。根据上述定义,下列各项中属于确认之诉的是( )。
A.刘某多次在公开场合声称赵某的学术论文有多处抄袭,赵某找到刘某理论,并要求其赔礼道歉,被刘某拒绝。赵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
B. 王女士为了侄子能够就近上学,将自己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哥哥名下,哥哥起诉离婚时,将该房屋列为婚后财产,王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为房屋所有权人
C.周女士婚后经常与丈夫发生争吵,严重影响了两人的感情,遂提出要与丈夫离婚,丈夫表示不同意。周女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二人的婚姻关系
D. 张医生在儿科病房的走廊处发现一身患重病的婴儿被父母抛弃,张医生找到婴儿的父母,但父母仍旧拒绝抚养婴儿,张医生以遗弃罪将婴儿父母告上法院
浙江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zjgwy.org/)解析 题目或解析有误,我要纠错。
1.答案: D
解析: A选项根据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因此A选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益诉讼是新民事诉讼法新增内容,B选项正确;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知C选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判决书不能采取传真的方式送达,D选项说法错误符合题意。
2.答案: B
解析: B涉及的是行政案件,属于行政诉讼,所以选择B。
3.答案: B
解析:本题考查共同诉讼。
(1)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的诉讼,有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
(2)在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人,被称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其可以有不同于原告和被告的独立的诉讼请求。因此,“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诉讼参加人,但不是共同原告也不是共同被告。
(3)与诉讼标的有利害关系的人,是第三人,既不是共同原告,也不是共同被告。故正确答案为B。
4.答案: C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正确答案为C。
5.答案: B
解析: 确认之诉是指要求法院确认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法律关系的存在状态。A项中要求刘某停止侵害,不属于确认之诉;B项中王女士主张对房屋的所有权,也就是确认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属于确认之诉;C项中周女士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属于变更之诉;D项中也不属于变更之诉。因此本题答案为B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