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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2019年浙江公务员考试常识积累:监察法修改亮点
http://www.zjgwy.org       2019-05-04      来源: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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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法作为法律常识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每年行测常识判断必考考点之一。众所周知,《宪法修正案》和《国家监察法》是2018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两部重点法律,已经被纳入到了常规的法律知识点中。下面浙江公务员考试网(www.zjgwy.org)整理了监察法的一些亮点。



  亮点之一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解读】

  本条是立法的指导思想,反腐败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监察法无论是立法过程还是法律实施,都离不开党中央的坚强有力领导和高度重视。

  亮点之二

  确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解读】

  本条从法律上确立了监察委员会的地位和级别。监察委员会是我国的监察机关,共有国省市县四级。

  亮点之三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解读】

  本条规定了监察委员会构成人员的组成、产生方式和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地位。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亮点之四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解读】

  本条规定监察权的独立地位。同时规定,监察委员会应与审判机关(法院)、检察机关(检察院)、执法部门(一般为公安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亮点之五

  监察委员会依照《监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解读】

  本条规定了监察委员会的职权。重点要识记对哪些行为要进行调查,即监察委员会的立案范围,包括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

  亮点之六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解读】

  本法条是核心重点,2018年试题已考过。尤其要识记哪些部门的管理人员也是监察的范围。

  亮点之七

  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解读】

  由于试题里面会出现数字考察,所以要识记留置的时间范围,即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例外可以延长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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