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2025年浙江公务员考试常识积累:刑法之自首
http://www.zjgwy.org 2024-03-18 来源:永岸公考
行测常识判断考点范围很广,一般包括政治、法律、经济、人文、地理、科技、生活等方面,需要小伙伴们长时间不间断的积累。今天给大家带来的常识相关考点是“刑法之自首”。
一、概念。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二、分类。
1、一般自首
认定一般自首必须同时具备两项基本要件。一是必须自动投案;二是必须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
(1)自动投案:
对象:司法机关、有关单位、个人。
意愿:不要求特定动机、目的(生活所迫投案)。
时间: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or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
方式:只要将自己主动置于有关机关控制之下。
①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②委托他人代为投案;
③打电话投案;
④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⑤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但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罪行的。
(2)如实供述:
①只要交代主要犯罪事实即可,不要求退赃、提供犯罪工具,可以为自己辩解。
②共同犯罪:需要供述共犯罪行(只交代自己的罪行,不成立自首)。
③翻供的,不成立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成立自首。
2、特别自首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三、法律后果。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四、VS坦白。
1、被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2、可以从轻处罚;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刷题巩固
1、下列选项成立自首的是( )。
A、甲参与共同盗窃后,主动投案并供述其参与盗窃的具体情况。后查明,系因分赃太少,得知举报有奖才投案
B、乙因纠纷致程某轻伤后,报警说自己伤人了。报警后见程某举拳冲过来,乙以暴力致其死亡,并逃离现场
C、丙挪用公款后主动向单位领导承认了全部犯罪事实,并请求单位领导不要将自己移送司法机关
D、丁涉嫌贪污被检察院讯问时,如实供述将该笔公款分给了国有单位职工,辩称其行为不是贪污
解析:
本题考查法律常识,主要考查对自首认定的认知。《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可以看出,认定一般的自首必须同时具备两项基本要件,一是必须自动投案;二是必须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
A项:正确,甲具备两项基本要件,应被视为投案自首。
B项:错误,乙自动投案后又逃走,不算做投案自首。
C项:错误,丙请求单位领导不要将自己移送司法机关,没有自动归案的意图,因此不构成自首。
D项:错误,丁被询问时如实供述,没有主动投案情节,不算自首。
故正确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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