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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浙江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练习(37)
http://www.zjgwy.org       2014-04-17      来源: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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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某县人民法院在审判胥某抢劫案的过程中,县人民检察院以有新证据证明胥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为由,向县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法院接到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要求时,合议庭已经进行了评议,但尚未宣告判决。县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要求应当如何处理?


  A.作出准予撤回起诉的裁定


  B.作出不准撤回起诉的裁定


  C.可以先审查撤诉理由,再作出是否准予撤回起诉的裁定


  D.应当先审查撤诉理由,再作出是否准予撤回起诉的裁定


  2.刘某,17岁,系某聋哑学校职工,因涉嫌盗窃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刘某的辩护人高某认为刘某并非该案的犯罪人。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下列哪一项是法院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的依据?


  A.刘某系未成年人


  B.刘某系某聋哑学校职工


  C.辩护人高某认为刘某无罪


  D.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混淆。


  3.叶某因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判决宣告时叶某表示不上诉。其被解除羁押后经向他人咨询,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于是又想提出上诉。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A.叶某已明确表示不上诉,因此不能再提起上诉


  B.需经法院同意,叶某才能上诉


  C.在上诉期满前,叶某有权提出上诉


  D.叶某可在上诉期满前提出上诉,但因一审判决未生效,需对他重新收押


  4.李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后,李某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该案时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量刑不当,因为李某杀人后先奸尸又碎尸,情节恶劣,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该案?


  A.裁定撤销原判,直接改判李某死刑立即执行


  B.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C.裁定撤销原判,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依法判处李某死刑立即执行


  D.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5.伍某因犯抢劫罪被某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伍某未犯新罪。二年期满后的第二天,高级人民法院尚未裁定减刑,伍某将同监另一犯人打成重伤。该高级人民法院对伍某应当作出什么处理?


  A.裁定核准死刑立即执行


  B.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C.先依法裁定减刑,然后对所犯新罪另行审判


  D.维持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裁判,以观后效

 

 

 

 

 

   浙江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zjgwy.org/> 解析 题目或解析有误,我要纠错


  1.答案及解析:D详解:第一审程序中的撤诉包括两类:公诉案件的撤诉与自诉案件的撤诉。前者高法解释第177条作了规定: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后者,高法解释第198条作了规定: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不是出于自愿的,应当不予准许。由此可见,无论是自诉还是公诉案件的撤诉,法院都要进行审查。尤其注意的是,审查的内容并不同:公诉案件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自诉案件要审查撤诉的自愿性。所以,D是正确的。


  评论:比较简单,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中的撤诉问题相对容易,考生需要注意二审中的撤回问题,后者相对复杂一些2.答案及解析:C 详解: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刑事诉讼程序就分为两类:普通程序(包括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与简易程序。本题目就是通过问为什么不适用简易程序来考察两种程序在适用条件上的差别。《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对何种情形下适用简易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第1条作了初步的规定,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三)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如果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这并不意味着法院必然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此,法院对适用简易程序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并不完全跟着检察院的意见走。因此,D是错误的。至于A和B法律根本没有作规定。


  《若干意见》第2条对简易程序作了排除性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二)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三)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C项的辩护人高某认为刘某无罪,显然属于第2款的规定,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因此不能适用简易程序,C是正确的。


  3.答案及解析:C详解:根据刑诉法第180条的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由此可见,既然被告人的上诉既可以用口头形式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如果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前,有不同的意思表示一一既有上诉的意思表示也有不上诉的意思表示,那么,到底以何为准?高法解释第232条进一步作了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宣告第一审判决、裁定时,应当明确告知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如果不服判决或者裁定,有权在法定期限内以书状或者口头形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在法定期限内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判决或者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是否提出上诉,以他们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由此,在本案中,只要是在上诉期满前,叶某就有权提出上诉。


  评论:难度适中。这就是上诉以“最后意思表示为准”的原则。此乃被告人上诉权的保障制度之一。


  4.答案及解析:D 详解:高级法院复核或者核准死刑(死缓)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必须提审被告人。依据是高法解释第282条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或者核准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必须提审被告人。


  二是审理方式则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依据是刑诉法20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三是,高级法院核准死缓案件,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依据是六机关规定47条: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由此,本题目中的A、C因为都是一种加重刑罚的表现,所以都是不正确的。根据高级法院核准死缓案件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的规定,D是正确的。


  四是,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缓的案件,不得以提高审级的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依据越高法解释278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二)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三)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根据该规定,只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才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其他情况不可以,本案中,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量刑过轻。这种情况下不可以发挥重审。所以,B是错误的。


  评论:有一定难度。考察的知识点比较多,但如果考生掌握住一个基本原则一一高级法院核准死缓案件不能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原则(以不上诉、不抗诉为前提),则该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5.答案及解析:C  详解:高法解释第361条对本案所指出的情况进行了专门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即应当裁定减刑。如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尚未裁定减刑前又犯新罪的,应当依法减刑后对其所犯新罪另行审判。显然,本题目答案是C.


  评论:该题目考察的知识点比较简单。即使考生并没有掌握高法的这一解释,根据死缓执行的基本理论也能推导出上述情况的正确处理方法。所以,掌握诉讼的基本原理可以弥补具体知识点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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