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全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成绩已经揭晓,报考人员可登录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网址:gwy.zjrs.gov.cn)查询本人的笔试成绩及所报考职位的排名。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公布2011年全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合格分数线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104号)精神以及《2011年海宁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中规定的比例,海宁市各级机关各招考职位入围面试人员名单(不含公安、法院、检察院、林业系统人民警察职位)已经确定,现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面试前,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将对面试对象进行现场资格条件复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格复审时间:2011年4月21日 8:30-16:30;
二、资格复审地点:海宁市人才市场(海宁市海州西路226号行政中心3号楼1楼大厅);
三、资格复审需要准备的材料及要求:2011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提供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高校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身份证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在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浙江生源2011年应届毕业生以及在浙全日制普通高校2011年应届大专毕业生,还需提供有本人入学时户口迁移记录的户口簿及复印件;社会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以及报考职位所需要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除按上述要求外,下列人员还要求提供以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留学人员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大学生“村官”应提供海宁市委组织部出具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和是否在服务岗位的证明(市行政中心1号楼10712室);参加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须提供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2010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
证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符的,不得参加面试。本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作放弃面试。
考生如委托他人参加资格复审,需提供委托书。受委托人需随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考生资格复审所需所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参加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对象还需填写《入围面试人员资格复审表》及《入围面试考生公务回避关系报告表》(见公告附件),请各位考生认真阅读填写说明,仔细填写,在资格复审时与其他所需材料一并提交工作人员审核。
2011年应届毕业生以及在浙全日制普通高校2011年应届大专毕业生,还需提供有??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以及报考职位所需要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其他事项:考生资格复审通过后,凭本人身份证及资格复审通过材料现场领取面试通知书。面向优秀村干部职位入围面试人员凭本人身份证于4月21日到资格复审现场直接领取面试通知书,并填写《入围面试考生公务回避关系报告表》。
联系电话:87288846、87288873
附件:2011年海宁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入围面试人员名单
中共海宁市委组织部 海宁市人事局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1:
2011年海宁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
入围面试人员资格复审表
报考单位: 报考职位: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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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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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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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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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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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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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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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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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证书或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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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或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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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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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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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打“√”) 是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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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大学生“村官”(打“√”) 是 □ 否 □/是否在岗(打“√”) 是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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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栏由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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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源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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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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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栏由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社会其他人员)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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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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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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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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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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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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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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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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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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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习 、 工 作 简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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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人 签 名 |
承诺事项: 年 月 日 |
组织 人事 部门 复审 意见 |
(盖章或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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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2011年海宁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
入围面试考生公务回避关系报告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考生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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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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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职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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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 姓名、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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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血亲 姓名、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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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以内 旁系血亲 姓名、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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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姻亲关系 姓名、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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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由入围面试人员如实填写在海宁市范围内党政群机关工作的亲属(具有公务员身份)。如没有,则填“无”。如因未如实填写影响录用,由本人负责。
2.直系血亲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
4.近姻亲关系是指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三代以内旁系血
亲的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