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看到,这一规定是对7月初“领导下井”制度的一个完善。但该制度出台后仅10天,7月17日陕西省韩城市桑树平镇小南沟发生矿难,结果是“没有发现领导下井”;8月3日,黑龙江鸡西恒鑫源煤矿发生矿难,结果更让人绝望,“仅两名领导升井成功”。显然,“下有对策”在较量中胜过了“上有政策”。究其原因,最重要的一个便是监督——当监督机制不健全时,领导不下井,矿工又能如何?
国家安监局对上述公共政策征求意见,这对于工作在地下矿山的矿工而言,无疑是一件值得庆幸的事。包括笔者在内的很多人看到这则新闻时,第一感觉是矿工又享受到了一项新权利——“拒绝下井”权,从此将有力促进矿领导下井制度的落实。
然而,仔细品味这项矿工权利后又觉得,从现实情况讲,这项新政策好像是“悬在空中”,矿工摸不到,也够不着,徒有虚名。换句话讲,这个权利现在对矿工而言,恐怕是脱离实际的。
在现实资强劳弱的语景下,矿工能领到基本的工资福利就算不错了。倘若让矿工来监督矿领导,行使“领导不下井,我也不下井”权利,明显过于天真。可以想见的是,如果矿领导对此不“感冒”,矿工又能奈何?是扣矿领导的工资,还是罢免矿领导的职务?恐怕这个选择题目根本没有选项。否则,倒有砸自己饭碗的可能。
如果进一步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即便真有了明确的细则,也不一定会保准执行到位,还得要有保证执行力的规定。就拿矿领导下井来讲,早在2005年4月份,安监总局就发文,要求实行煤矿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制度,并将其作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一项重点监察内容。可是5年多过去了,矿难频频,仍鲜见矿领导与矿工一同下井。
其实,类似“悬在空中”、“画饼式”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还真是屡见不鲜:譬如某地规定进城务工人员可以购买经济适用房;某省规定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多少个月之后,可以向资方索取欠额3到5倍的赔偿;还有,住房公积金体系将农民工纳入到覆盖范围之中等等。
无论是农民可享受经济适用房申请,还是煤矿领导与矿工一同下井,索赔N倍欠薪,以及农民工享受住房公积金,这些权利对于大多数农民工而言,他们“高攀”不起,更“享受”不到。就经济适用房而言,因为农民工不需要在城里买房子,即便是价格相对便宜,绝大多数也根本买不起。享受经济适用房待遇远不如享受按时足额领到工资、子女能在城里上学等权利更为迫切,他们可能宁肯放弃经济适用房这个挂在“墙壁”上徒有虚名的权利,而期待政府能保障他们急需的、且能够摸得到的“货真价实”的权利。
所以笔者认为,制定这类公共政策缺乏理性而务实的态度,也彰显了决策者形式主义作怪,可以说他们很少站在弱势群体的视角设身处地来考虑问题,只求公共政策表面有 “闪光点”,看上去是利国惠民的措施,而全然不顾制度本身的是否有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