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煤矿领导轮流现场带班下井,相当于把煤矿领导的安全与工人的安全“捆绑”在一起,把煤矿领导的生命和工人的生命放在同一条船上督促煤矿领导增强安全生产意识,使得他们即便从关心自己人身安全的角度,也要更加关心工人的人身安全,更加重视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和投入。然而,广西河池朝阳煤矿创造性地“发明”了由矿长助理带班下井的做法,用突击提拔的矿长助理作为煤矿领导的“下井替身”,既满足了国务院和安监总局要求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政策规定,又避免了煤矿领导“亲自”带班下井的风险,简直把“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把戏做绝了。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不是一条新规定。早在2005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就出台了《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此后各地煤矿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数量没有明显减少,而且几乎没听说事故伤亡人员中有多少人是煤矿领导,很显然,发改委、安监总局的《意见》在煤矿企业中并未得到严格执行。既然领导带班下井的规定在各地煤矿中形同虚设,那么,现在上面抓得比较紧了,一些煤矿采取“领导替身下井”之类的变通措施,以各种“对策”应付上面的政策,也就不难理解了。
谁能保证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规定得到严格执行?谁来监督这项规定落到实处?靠安监部门吗?各地安监部门普遍反映监管力量有限,有时向每个煤矿派驻一名安监员都不具备条件,让安监部门派员监督每家煤矿的领导下井带班工作,几乎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让煤矿领导自我监督,显然更不可靠。以矿工为主体进行监督,由于目前矿工群体在表达权、参与权上都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因此也存在着实际的困难。
一些煤矿先是对领导带班下井的规定阳奉阴违,接着又采取提拔“下井替身”之类的变通手段消极应对,集中反映了当前煤矿行业“单边治理”模式(由企业和政府进行治理)的弊端。经济学上的“多边治理”理论认为,企业各个要素的所有者,包括消费者、供应商等一切与企业利益相关的人,都应当不同程度地参与企业治理并分享剩余索取权,以此改善企业的治理结构和协调质量。参照“多边治理”理论,在监督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严格执行,以此带动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有效预防安全事故的问题上,需要在强化政府监管的同时,放手培育来自矿工自身和社会各界的其他监管力量,将传统的政府监管的单边治理,变为由政府监管部门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多边治理。
具体的做法包括,大力发展以工会为主要载体的矿工维权组织,可以借鉴一些地方在建筑企业里组建工会的经验,由政府强力推动在私营煤矿组建矿工工会;引入劳工权益保护组织,对矿工进行日常安全生产、自我保护与救助以及自身权利与义务等方面知识的培训,密切观察矿工权益保护状况;吸收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为矿工提供法律服务和维权服务;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压力功能”,等等。
归根到底,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只是一种应急性举措,而难以成为制度常态。有人引用美国学者维特教授的话,“防止铁路事故的最好方法就是将公司董事捆绑在每辆火车的车头处”,但维特教授只是打了个比喻,美国铁路部门从未真的把公司董事捆绑在火车车头处,安监部门也从未出台要求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这样严厉的措施。他们有效遏止矿难的经验之一,就是尽可能发动直接或间接的利益相关者,对煤矿企业进行多边治理。
多边治理的最大功效,在于能够动用最广泛的社会力量,全方位、多层次地参与和监督煤矿企业的运营情况,包括监督领导带班下井这类具体制度的实施——这次媒体披露河池朝阳煤矿突击提拔矿长助理作为“下井替身”,就是媒体参与多边治理的一种努力。对中国煤矿企业而言,如果多边治理发展到一定水平,矿难也将大幅度降低,各种应付上级政策的“对策”也将失去存在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