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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时评:“天价罚金案”提醒了什么
http://www.zjgwy.org       2011-12-29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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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售假行为,执法部门理应严打重罚。但“重”也应有“度”


      2151万元,这是郴州商贩李清在销售假冒“鄂尔多斯”羊毛衫一案中被一审裁定的罚金数额。和这一天文数字形成巨大反差的是,李清称他在销售假冒“鄂尔多斯”羊毛衫中仅获利1万元左右。目前,对这一广泛关注的案件,内蒙古高院日前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假冒伪劣,人人喊打。像李清这样的售假商贩,执法部门理应严打重罚。但“重”也应有“度”。李清售假获刑缘于消费者不满抗议所致,但“天价罚单”开出后又引来公众议论,舆情的变化恰在于这个“度”。在有的人看来,对一个只经营了3个多月的个体户及小网店主来说,2151万元的罚金确实超乎常人的想象;而罚款之所以如此之高,是因为被认定的非法经营数额高达4301.3364万元,而这主要是根据库房所存假货的标牌价计算出来的。有人认为,这个“根据”值得怀疑。因为生活中更多的情况是,在低端商品市场,标牌价与销售价常常天差地别。


      李清自称实际售价只有每件一二百元左右,而绝大多数假货的标牌价为一两千元。李清供述的销售价格未必可信,而根据法律规定,未售出部分的非法经营数额,可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至于采用哪个标准,办案人员拥有自由裁量权。但无疑,自由裁量也必须考虑常识,尊重事实。


      公诉方解释说,之所以以标牌价计算,是因为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无法查清,理由是淘宝网记录只能证明网店的销售价格,不能证明李清在实体店也是以同样价格销售。而李清称,详细的销售数据都记录在他的电脑主机上,电脑主机被警方扣押,无法自证。


      内蒙古高院的“发回重审”至少说明,在事实与证据上,判决存有“不清”、“不足”的问题。至于“重审”命运,很多人和李清一样关切,也难免会与河南去年曝出的“天价过路费案”比较——那同样是一张巨额罚单,舆论同样认为罚之过重。前不久,该案进行了案件重审,结果是被告人偷逃过路费的金额从368万元大幅减少至49万元,刑期也大幅减少。


      舆论不应左右司法判决,“天价罚金案”最终如何认定,有待法院裁决。但类似案件舆情也是一种提醒:公众关注的除了罚金的多寡,更主要的是判决有没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办案人员能不能体现应有的专业素质及责任心,执法能不能起到应有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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