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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时评:酒驾“连坐”应明晰界限
http://www.zjgwy.org       2012-02-17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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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济南市公安局规定“与酒驾驾驶人一同饮酒将一律追责”。部分人表示支持,认为同饮者劝阻酒驾体现社会责任。部分人表示反对,认为劝阻违法犯罪行为只能是一种道德义务,永远不应成为一种社会责任,此规定有“连坐”嫌疑。(2月16日新华网)

 

  “兄弟干了,你随意”只是极少数,往往发生在向领导敬酒时,“感情深,一口闷”才是主流。在这种独具特色的中国酒文化中,仿佛是男人就要喝,喝得越多越仗义,喝得越痛苦越显得实在。

 

  酒驾入刑后,越来越多人有了一个好理由——开车呢!再劝?再劝就是你不仗义。然而,在多年来形成的畸形价值观影响下,还是有些人不以为然,依旧执意劝酒。如今,济南市出台的新规正是针对这一点,试图以“连坐”的方式赋予同饮者社会责任,进而避免酒驾行为的发生。

 

  不得不说,公安部门的这一出发点是好的,可是一项新规的落地施行不应唯动机论。它不仅应当具有程序正义,即符合法律精神和立法授权,而且要具备现实可操作性。在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对同饮者作出明确的责任认定与处罚措施,因此在“法无禁止即许可”的民事领域,济南市有关部门若在未经人大授权、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擅自追责,即使只是上门进行劝诫和教育,也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涉嫌越权执法。此外,在现实操作层面,如何界定劝阻行为是否发生,以及在劝阻与酒驾行为之间建立起联系也是很难的。例如,劝阻了他不听怎么办?两人吃饭怎么证明?我怎么知道他开没开车……

 

  当然也必须承认,同饮者并非与酒驾行为毫无关系,劝阻违法犯罪行为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尤其是在明知违法行为可能发生的情况下,强行劝酒者无疑充当了帮凶的角色,一旦发生严重后果,同饮者也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过错责任。那么,在道德和法律,义务和责任之间,界限在哪里?毫无疑问,即两者之间是否有必然的关系——在很多国家,同饮者具有提醒义务,但通常不承担法律责任,而与酒驾人同车者应当一同接受处罚,区别就在于后者眼看着违法行为发生而未制止,道德义务已经上升到法律责任的层面,是一种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从这个角度看,“连坐”本身并没有错,但如何“连”大有讲究,必须明确界限。当法律进一步完善之后,相信我们恶劣的酒文化势必受到巨大的冲击,让每个人都明确自身的义务与责任,从源头上杜绝酒驾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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