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的历史条件特别是当前依法治国背景下,充分认识特赦的法治价值,把握其重大政治意义,公正有效地执行好此次特赦,对于司法机关将是一全新的考验。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4日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草案规定,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决定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
拟予特赦的四类罪犯包括: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的;新中国成立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但几种严重犯罪除外;年满75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但几种严重犯罪除外。
特赦罪犯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存在的一项法律制度,该制度主要规定于各国宪法中,有的国家还制定了专门的《赦免法》,如德、韩等都有《赦免法》。为庆祝韩国光复70周年,韩国政府就对六千名罪犯实行了特赦。这是朴槿惠总统执政以来韩国政府的第二次特赦,赦免对象以“生计型”犯罪为主,腐败、暴力、危害国民安全的罪犯均不在赦免之列。
从历史上看,我国自古以来就有慎刑恤囚的历史传统。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从1959年到1975年间先后实行过七次特赦,对象基本上是战争罪犯,直至1975年特赦全部在押战争罪犯。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特赦,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刑法在规定累犯制度中涉及到赦免问题,刑事诉讼法亦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此次特赦符合当今国际潮流。既有利于弘扬依法治国的理念,又有益于维护宪法制度,尊重和树立宪法权威。从实际效果看,对一定范围的罪犯在执行一定刑期后予以特赦,也是一次很好的普法,让人们看到了法治人性化的一面。
不过,现行法律对特赦制度的执行并无具体明确的规定,在新的历史条件特别是当前依法治国背景下,充分认识特赦的法治价值,把握其重大政治意义,公正有效地执行好此次特赦,对于司法机关将是一全新的考验。这次特赦的主题也与战争有关,以往特赦的主要是战争罪犯,而这次赦免的对象主要是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以及新中国成立后参加过卫国对外作战,后来又犯了罪的服刑犯,他们不是战争罪犯,反而是参战“有功者”,二者有着显著的区别。其他方面的条件,执行机关必须在严格范围内审慎稳妥地进行审查,开展工作。特别是如何掌握罪犯的基本情况,怎么提出特赦人员名单,对符合条件的服刑罪犯,人民法院依据何种程序作出裁定,检察机关又怎样进行监督等,这些都是有待创新的问题,有关部门需要尽快做出应对。
总之,此次特赦的执行,都需要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办理。特赦的政治性、法律性以及社会性都很强,只有严格依法实施,坚守程序正义,才能取得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这次特赦以及之前的特赦,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以此形成法律共识,在时机成熟时,我们也可以制定一部属于中国的《赦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