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全面落实耕保共同责任机制
5月22日,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要全面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真正建立起“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明确了各级、各部门在耕地补充、违法用地监管、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等方面的共同责任。
《通知》强调,要完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建立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将耕地保护列为市县政府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综合考核评价内容之一;严格依法用地考核,将违法用地责任人查处到位率、共管责任落实到位情况等内容纳入各级政府耕地保护工作目标考核体系。
《通知》明确,要落实耕地补充共同责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垦造耕地规划、项目、质量、资金管理;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林业、水利等部门要共同推进低丘缓坡和滩涂围垦等资源科学合理开发利用,确保实现耕地占补数量和质量“双平衡”。
《通知》指出,要落实违法用地监管共同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覆盖土地利用批、供、用、补、查各环节的共同监管责任,完善土地违法案件共同查处协调机制。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相关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不得办理相应许可证件或受理登记,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登记。
《通知》要求,落实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共同责任,切实强化用地准入、监管共同责任,建立产业项目用地准入评估制度;建立完善财政、税收与土地利用联动机制,共同推进建立有利于产业发展和促进企业节约集约用地的财政税收激励政策。
为形成耕地保护合力,《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常委会每年专题听取一次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汇报,将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政策作为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将耕地保护、依法用地和节约集约用地情况列入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通知》提出,建立耕地保护社会监督员制度、群众举报信访制度,设置举报电话和公开信箱,形成全社会监管保护耕地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