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宝教育旗下公务员考试网站
网站地图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主页  >> 公告时事  >> 考试公告   
考试公告
2012年度宁波市招录公务员笔试应试须知等相关材料
http://www.zjgwy.org       2012-02-28      来源:宁波考试网
【字体: 】              

应 试 须 知


   2012年度宁波市招录公务员笔试将于2012年3月3日举行,各级机关录用公务员笔试科目为《申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卷)两科。面向优秀村干部选拔录用公务员笔试科目为《农业农村工作知识》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卷)两科。面向优秀社区干部选拔录用公务员笔试科目为《申论》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卷)两科。报考公安、林业、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人员需加试《心理测评》。

  考生须按照准考证上的考试时间和考场安排参加相应科目的考试,各科目笔试均采用闭卷形式。手机等通讯工具、计算器、快译通、电子词典、书籍、报刊等有关资料一律不准带至考位。


  一、考前准备

  (一)认真核对下发的准考证各个栏目内容,发现问题,及早与宁波市人事考试办公室技术部(地址:兴宁东路228号B415室,电话:87131622)联系。考生须妥善保存准考证,以便于考后点击宁波考试网(www.nbks.net)、浙江人事编制网(www.zjrs.gov.cn)、浙江考试网(www.zjks.com)查询考试成绩。

  (二)由于答题卡上的答题情况是通过光电阅读器进行识别的,不规范的填涂或修改处未擦干净都可能影响考试成绩,因此应试人员应仔细阅读下面的答题方法,按照本须知要求进行答题。如有疑问,请在考试前向宁波市人事考试办公室询问。

  (三)考试时务必携带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不得以圆珠笔代替)、2B铅笔(不要削得太尖,以免划破答题卡)、削笔器和软橡皮(最好是绘图橡皮)。

  (四)事先熟悉考点,以下为宁波市市直各考点地址、联系电话及可到达公交路线(县市区考点的具体位置及公交路线可向报考地人事部门或考点学校询问):

 

 

联系电话

线

宁波技师学院

江北区榭嘉路800

88168008

1426207305306路到宁波技师学院或宁波九院站

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高教园区学府路9

88122265

21,159206363367369路到城市职业技术学院站

宁波新城第一实验学校

东部新城北明程路525

87863288

17356路到新城实验学校、科技创业中心站

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宁波市机场路1988

87422028

7506507820路至联丰新村(联丰立交桥站)站

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江北区风华路495

86328110

86327110

18367371390391501541547路到浙江纺织学院站

宁波工程学院西校区

海曙区翠柏路89

87081316

51516159202345515523路到体育场路站

 

  (五)因道路市政建设,为防止路堵影响考试,请考生尽量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提前到达考点。使用自驾车者必须服从指挥,并自行解决停车问题,各考点学校原则上不承担考生车辆的停泊和保管责任。

  (六)考前三十分钟凭本人准考证和本人报考所持同一身份证进入考场,如身份证有变更必须于3月1日前报市人事考试办公室,并获得确认;两证缺一不得入场,无身份证者须持当地派出所或户籍中心出具的户籍证明(证明上须贴有本人照片,并在照片上加盖当地派出所或户籍中心的印章)方可参加考试。


  二、答题方法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心理测评》考试均为客观题,《申论》考试为主观题,《农业农村工作知识》由主观题和客观题组成。

  (一)《申论》考试(均为主观题)

  本考试采用计算机网络阅卷,使用专用答题卡。应试人员应先用黑色字迹钢笔或签字笔在专用答题卡指定位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并用铅笔填涂准考证号对应的信息点,用黑色字迹钢笔或签字笔在专用答题卡上答题。务必注意:使用的笔不要搞错;专用答题卡上每一页都必须填写姓名和准考证号码;须按答题卡指定题号顺序(包括正反面)并在有效范围(框架)内答题;超范围答题考试成绩无效。

  (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心理测评》考试(均为客观题)

  1.考试时,应试人员在拿到试卷的同时将得到一张答题卡,答题卡上包括应试人员需填写的信息和答题信息。

  2.拿到答题卡后,应首先用黑色字迹钢笔或签字笔在答题卡姓名栏空白处填写姓名汉字,在准考证号空白格填写准考证阿拉伯数字,一格一个数字(共11位),在科目代码空白格内填写科目代码(科目代码见试卷卷首指导语);然后用2B铅笔涂黑准考证号、科目代码数字下面对应的信息点。

  3.考试正式开始,认真阅读试题,找出正确答案,然后在答题卡相应题号下涂黑所答项的信息点。一定要看清答题卡上题号的排列顺序再涂选项,不要错位。

  4.为保证光电阅读器准确无误地识别所涂的信息点,填涂时用铅笔横向涂写数笔,黑度以盖住信息点的[ ]为准。注意:在答题卡上答题必须用2B铅笔填涂。严禁用各种彩色笔和碳素铅条代替2B铅笔,如发现有错误,一定要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重新填涂。客观题考试在试卷题本上作答成绩一律无效。

  (三)《农业农村工作知识》考试(由主、客观题组成),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在答题纸上作答,在试卷上作答一律无效。


  三、注意事项

  (一)迟到三十分钟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二)拿到试卷、答题卡后,要认真检查是否有缺页、破损或污迹,若有应立即向监考人员提出更换。

  (三)答题过程中,不要卷折、弄脏、弄破试卷和答题卡(纸),不得在答题卡(纸)上打草稿、做标记,否则,会影响考试成绩。

  (四)应试人员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安静,考场内不得吸烟,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严禁偷看他人答案或交换答案;应试人员如有违反考场规则的,按《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处理办法(试行)》处置。

  每场考试结束后,准考证须监考人员收卷签名后,考生才可离场。违者后果自负。


  考 场 规 则
 

  一、应考人员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进入考场(缺一不得进入考场),对号入座,核对《考生诚信承诺单》各个栏目并在相应位置签名,然后将准考证及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

  二、应试人员只准携带本人准考证、身份证、黑色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卷(削)笔刀进入考场参加考试,严禁将手机、资料、计算器、电子词典、提包等物品带至座位,考试期间,发现手机等通讯工具带至考位的,一律按违纪处理。

      三、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四、应考人员必须按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得离开座位。

  五、考试开始前或考试结束后不得答卷。

  六、必须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和主观题作答,客观题用2B铅笔填涂相关的信息点及作答;不得在答题卡(纸)和准考证上作任何标记。

  七、应考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缺损、错装、字迹不清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八、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不得相互借用文具、传递资料,严禁交头接耳,窥视他人试题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纸)。

      九、考试期间,任何人不得将试卷内容和答题信息传出考场。

  十、考试结束铃响,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答题卡翻放,经监考人员在本人的准考证相应收卷栏目处签名后,方可离场。严禁将试卷、答题卡(纸)、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一、应试人员必须遵守本考场规则,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检查和监督。否则,按考试违纪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浙江省人事考试应试人员

  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为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人事考试公平公正,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警告仍不改正或考后认定的,给予本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二)在试卷、答题卡(纸)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

  (三)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四)在答题卡(纸)和准考证上作特殊标记的;

  (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卡(纸),或者将试卷、答题卡(纸)、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六)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二、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县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警告仍不改正的;或将手机、资料、电子设备等规定以外的物品带至座位的,给予本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本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和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的;

  (二)违反规定夹带、翻阅参考资料,或使用手机等规定以外工具的;

  (三)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抄袭、协助抄袭的;

  (五)互相交换试卷、答题卡(纸)、草稿纸等的。


  四、有伪造、涂改证件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行为的,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和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和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让他人冒名顶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使用手机等工具接听、接收或发送考试信息的;

  (三)与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六、对本规定三、四、五条所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并给予相应处理的,考试机构可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

  
  七、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无理取闹、威胁、辱骂、诬陷他人,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交公安部门处理。

 

  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博学楼)考场示意图

  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思齐楼)考场示意图

  宁波技师学院考场示意图

  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8号楼2-7层)考场示意图

  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14号楼1-4层)考场示意图

  宁波新城第一实验学校考场示意图

  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考场示意图

  宁波工程学院西校区考场示意图




互动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