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d打印版下载:2012年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Ⅱ》真题参考答案及解析
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教育入学考试
《专业综合Ⅱ》真题
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B。解析:社会法学派的主要观点有:①人类文明包括对自然界的控制和对社会的控制,法律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②法律包括法律秩序、权威性资料、司法和行政过程三个部分,作为社会控制手段,其人物在于满足人们的种要求和愿望;③要使法律真正成为社会控制的工具,必须推翻禁锢法学发展的旧观念和方法,采用注重研究法律实际社会效果的社会学法学方法。故本题选B。
2.D。解析:从诉讼程序传统来看,两大法系也存在一些传统的差别,如大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即法官在诉讼中起积极作用,英美法第倾向于当事人主义,即控辩双方对抗式辩论,法官的作用是消极中立的,故本题选D。
3.B。解析: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这是近代以来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原则,我国也是如此,采用这种原则的原因是:既要维护本国利益,坚持本国主权,又要尊重他国主权,照顾法律适用中的实际可能性,故本题选B。
4.A。解析:法律制定也称法的创制和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故本题选A。
5.D。解析:按照规则与人们行为方式产生的时间先后顺序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序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和程序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制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故本题选D。
6.C。解析: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的,也不是一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的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的。在立法实践中,通常采取两种不同的方式来明示人们的行为界限,分别以不同的条文规定表现出来。具体而言,大致有以下几类情形:(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2)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3)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或其要素;(4)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故本题选C。
7.A。解析:《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是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故本题选A。
8.A。解析:所谓法律的规范性,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规定人们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吏民规矩绳墨也”明显强调的是法的规范性的特点,故本题选A。
9.A。解析: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规范作用是手段,社会作用是目的,B成立。法的社会作用包括: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C、D成立,故本题选A。
10.B。解析:有权利能力的人不一定有行为能力,A有误;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见,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不是同时取得的。C有误;丧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不是丧失权利能力,D有误。故本题选B。
12.D。解析: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种事实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