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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公告
公考常识专题(八):夫妻共同财产及分配标准
http://www.zjgwy.org       2014-08-26      来源: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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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夫妻财产分配标准: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个人财产:一方婚前的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公务员考试例题:


  (2009年 四川秋季)


  小张和小王是夫妻,在财产方面双方没有特别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中,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 )


  A. 小王的父亲死后,小王通过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的遗产


  B. 小王是某公司的股东,从公司分取的红利


  C. 小王写了一部小说,因发表小说而取得的收益


  D. 小张因车祸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


  答案为D。

 

    更多公考常识,请参见《2015年浙江公务员考试一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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