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9月4日)有媒体报道说,沈阳市一公民在网络上发微博,实名举报沈阳市主要领导,遂被警方以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行政拘留十日。近日,该公民郭宏侠通过微博上传自己的行政处罚文书后,该案引发公众的关注。
郭宏侠7月30日18时57分发出微博,当晚10点多即在家里被警方传讯。对其处罚决定书显示,决定给予郭宏侠行政拘留十日行政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及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这两项规定的具体内容分别为:“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不过,其传唤证和解除拘留证明书则显示,郭宏侠被行政拘留的原因,是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众秩序”。
上述处罚决定书的依据,显然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公民的实名举报微博究竟能否被纳入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中的“其他方法”,是否涉嫌故意扰乱前法第二十三条所列5项公共秩序,其答案如果不是否定的话,这至少也是在法律界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
公民举报官员权利,是宪法性权利。公民实名举报官员的内容,完全有可能存在不实之处甚或夸大之词。但是,以现在行政过程之复杂,要求公民像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那样进行严谨的调查,把证据一一核对落实,然后再行举报,既不现实,也非法律要求。实际上,在保护公民这一宪法性权利,与行使这一权利所可能产生的过当结果方面,现行法律法规都更偏向于对权利的保护。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构却更倾向于对上述“其他方法”进行扩大化解释,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所列5项公共秩序进行延伸。当然,从近几年媒体曝光的与上述情况相似的案件看,这种扩大和延伸,几乎都发生在民众举报官员的案件当中。并且,在这些案件中,常常存在司法机关处罚失当,而非公民举报过当的情况。
从以往的情况看,在公民举报官员的案件中,最容易发生公器私用的现象,也最容易造成冤假错案。由于公民的行为不具社会危害性,或其危害性不足以构成法律处罚,一些司法机关便把某些“自由衡量”空间较大的法规、法条变成了口袋,把举报官员、甚至惹官员不爽的行为都装进这个口袋,由此压制公民的举报,平息官员的怒火,掩盖事实的真相。
在网络公共言论平台日趋多样、日益扩展的情况下,相对过去而言,公民自由表达的空间也在增加,这同时也拓展了公民举报官员的途径,增大了公民实现其权利的可能性。因此,在网络管理乃至治安管理中,不能以管理为名限制公民权利,更不能罗织罪名陷公民于法律处罚。在公民举报官员的案件中,司法机关、尤其是官员所在地司法机关,首先要忠于法律,而不是忠于官员,在调查、核实公民所举报内容的基础上,依法做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