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公务员“赚外快”须有法可依
目前,规范公务员“外快”更多是从铲除腐败、政企分开、简政放权、公平公正等视角出发,这种规范很有现实意义。特别是那些手握审批权的公务员,如果不禁止从事与职业相关的有偿性兼职,就难以破除群众的合理性怀疑,也难消除隐形代理现象。因为,这类公务员“赚外快”往往与本职工作联系紧密,容易成为权力寻租的工具、滋生腐败的温床。而且,由内部工作人员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评审、论证、鉴定等行为也有失公正。
然而,严格规范公务员法定收入之外的收入,并不等于绝对禁止公务员“赚外快”,而是要求公务员“赚外快”必须有法可依。在依法治国的现实语境下,除了要依法打击和叫停公务员的不合法、不合理的“外快”,还要对那些不顾及法律精神,搞“一刀切”的做法坚决反对,防止出现矫枉过正的违法现象。
笔者认为,公务员凭着自身努力钻研获得的知识产权等利益应该属于合法合理的“外快”,例如撰写文字作品获取的稿酬或奖励、因技术创新获得的专利费、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翻译服务等活动的酬劳等,这些“外快”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就是合法合理的“外快”。而且,创新所创造的价值历来被社会各界推崇,掌握社会资源并为人民服务的公务员更应该被鼓励创新,只不过前提必须是经得起检验的真创新而不是掩饰非法收入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