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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公告
公务员重新选择职业应当如何规范
http://www.zjgwy.org       2017-10-17      来源:南方都市报(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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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如何规范公务员重新选择职业

 

  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公务员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公务员辞职时,应如实报告从业去向,辞职后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受聘于原管辖范围内的企业,以及违反规定后相应的处罚措施等。


  如《意见》第二条规定,“各级机关中原系领导班子成员的公务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公务员,辞去公职后3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其他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两年内,不得接受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上述规定实际上是对我国《公务员法》已有规定的细化,二者在原则上具有一致性。


  如今,针对上述条款规定,如何理解“相关”二字明显是个问题。以司法人员为例,是不是法官检察官辞职就不能在当地做律师或者做大企业的法务工作?甚至也不能做其他与法律有关的工作了?这样的“相关性”限制显然不能得到有效的执行。这就需要有关部门具体执行时把握正确的度,既不能管得太宽,管得太紧,也不能空管、虚管。


  针对法官和检察官辞职后的情况,除了《公务员法》外,我国的《律师法》规定:“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法》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以上规定表明,法官在辞职后前两年的生存道路本就受到较大限制,很可能要靠“吃老本”来维持生计。这也就可以解释为什么辞职做律师的大多是在审判岗位上工作十年以上的资深法官和业务骨干,年轻法官很少。


  不难看出,国家出台这一政策一方面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公务员系统外部有人利用政府的资源走捷径,谋私利。另一方面也是针对国家公务员人才流失现象严重,防止公务员系统内部“逆淘汰”的产生。


  从上述规定来看,确实能够限制一部分公务人员的辞职出路,因为只要公务员辞职,从事其他或者与自己本职工作相关的行业,都需要签署相应的雇佣合同,这就有据可查,确实有较强的限制作用。但是,对于一部分可以采用多种变通方法交换资源的公职人员来说,仅凭这一纸规定也很难完全禁止。


  促使公务员辞职背后的主要原因很容易找到:在公务员系统外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多劳多得。此时,当部分能力较强的公务员发现自己的能力和付出与收入不成正比时,自然想要逃离体制。因此,要想解决公务员人才流失问题,并减少腐败的发生,从长远来看调整公务员的薪酬待遇也是必要的。


  另外,该《意见》还规定了对公务员辞去公职后有违规从业行为的处罚措施,如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原单位责令其限期解除与接收单位的聘任关系或终止违规经营性活动以及罚款等。但是,已经不属公务员身份,具体执行如何参照《公务员法》进行,以保证处罚程序的正义性,这种惩罚的性质有待明确。至于如何确定罚款数额等,亦有待进一步探索执行。总之,此次《意见》的颁行是新时期深化党风廉政建设的新举措,其目的仍然在于反腐倡廉,防止以权谋私,防止腐败的延伸。但也不能解释得过于宽泛,以阻止公务员选择真正适合自己发展的职业方向,制约辞职公务员为社会新的领域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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