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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宁波市江北区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http://www.zjgwy.org       2011-12-21      来源:浙江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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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宁波市江北区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为满足全区各级机关补充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下同)的需要,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各级机关201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甬人社发〔2011〕355号)精神和全市统一部署,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组织实施2012年全区各级机关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计划

  2012年全区各级机关计划考试录用公务员36名,其中,区机关35名,乡镇机关1 名。上述计划中含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2名;从选聘到我区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大学生“村官”)中,考试录用公务员3名。具体招考单位、职位、人数和报考资格条件等详见附件1-13。

  二、招考的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招考的范围和对象

  1、宁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2年应届毕业生(是指经高考、被高校录取时户口在宁波,下同)和户口已迁至宁波(以2011年12月21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且在宁波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宁波生源2012年应届毕业生。

  2、具有宁波市常住户口的人员(以2011年12月21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下同)。

  3、研究生毕业,并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可以用原已取得的学历或研究生学历报考,户口不限(研究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须在2012年9月30日前取得)。

  4、上述人员可以在全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报考。

  5、面向大学生“村官”考试录用公务员的具体对象为:江北区行政区域内,任职满2年及以上(任职时间的认定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至2011年12月21日止),历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且仍在服务岗位的人员。

  6、截止2011年12月21日,具有公务员身份累计未满5年(含试用期)的人员、现役军人、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2年应届毕业生不能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12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7、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原为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在公务员招考中受到“不得报考公务员”处理期限内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8、属于《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第十二条规定九类不宜录用为公务员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宜报考各级机关公务员;属于《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浙公通字〔2008〕60号)第十条规定的十三类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宜报考公安人民警察职位。

    9、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录用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二)报考条件

  报考人员除应具备公务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报考职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并符合上述招考范围和对象规定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年龄18至35周岁(1975年12月21日至1993年12月21日期间出生),2012年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及以上应届毕业研究生(非在职)年龄18至40周岁(1970年12月21日至1993年12月21日期间出生)。

  2、报考人员须具有国家承认的学历,且符合报考职位所需的学历和专业要求(报考人员毕业证书上的学历和专业,必须与招考职位的学历和专业要求相符)。其中,报考法院、检察院机关法学、法律专业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学、法律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3、报考公安和法院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年龄18至30周岁(1980年12月21日至1993年12月21日期间出生)。体能测评要求三个项目均达标,即男性:10米×4往返跑≤13″1、1000米跑≤4′25″、纵跳摸高≥2.65米;女性:10米×4往返跑≤14″1、800米≤4′20″、纵跳摸高≥2.30米。

  4、资格复审时,报考各级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职位的,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A类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参加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达到A类或B类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也可以报考。留学人员须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委培生须取得委托培养单位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

  5、中小学教师报考应书面报告所在学校,被录用的,在2012年暑假期间办理录用手续,若未书面报告所在学校的,由本人与学校协商解除聘用关系后,再按规定时间办理录用手续。   

  6、在2012年2月29日前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考试等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考试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符合职位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

  三、报考程序

  (一)各级机关面向社会招考的采用网络方式报名

  1、注册及报名

  时间:2011年12月21日0时—12月27日24时。

  网址:http:// gwy.zjhrss.gov.cn(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

  报考人员上网注册个人信息后,选择职位报名,逾期不再受理注册及报名。

  在此期间招录机关不作初审,报考人员可更改报考职位。12月24日0时—12月27日24时,报考人员可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登录后查询报名不足1:3比例的职位。每30分钟系统自动更新数据1次。

  2、资格初审

  时间:2011年12月28日0时—2012年1月3日24时。

  招录机关对报考人员最后选定的职位进行资格初审,对初审未通过的人员将说明理由。在此期间报名系统不对报考人员开放。

  3、查询并再次报名

  时间:2012年1月4日0时--1月7日17时。

  已报名人员登录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查询资格初审结果。通过初审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未通过的可再次报名并接受资格初审,资格初审在再次报名之日起2天内完成,初审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1月9日12时。

  4、缴费确认

  时间:2012年1月4日0时--1月13日17时。

  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登录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进行网上缴费确认并查询是否完成。未按时缴费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报名。

  凡持有中国工商银行的所有银行卡,以及加入银联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的银行卡均可通过网银支付,也可以通过支付宝支付。

  5、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时间:2012年2月26日9时-- 3月3日24时。

  已完成缴费确认人员登录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

  四、笔试的时间和科目

  笔试由省统一命题,每个科目满分均为100分。

  报考公安系统人民警察的需加试《心理测评》,测评结果不折合分数,不计入笔试成绩,仅判定达标与否,未达标者不能进入面试。

  (一)全市各级机关招考公务员的笔试时间和科目为:

  2012年3月3日

  上午:9:00—11:30   《申论》

    下午:13:30—15:3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卷)

      16:10—17:00  《心理测评》(限报考公安系统人民警察人员)

  报考人员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本次考试范围以《浙江省2012年招考公务员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可在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和宁波考试网查询下载。

  五、划定笔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

  笔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由省统一划定。

  六、确定体能测评和面试对象

  按照省统一划定的笔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根据各招考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规定比例确定参加体能测评和面试对象。

  (一)公安和法院系统人民警察职位,招考计划2名及以下的按1:4确定体能测评对象。面试对象在体能测评和资格复审合格人员中,招考计划2名及以下的按1:3确定。

  (二)其他职位招考计划2名及以下的按1:3、3名及以上的按1:2确定面试对象。

  (三)以上职位出现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四)体能测评和面试对象名单,以及资格复审、体能测评和面试的时间、地点,于笔试成绩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布。

  七、资格复审和体能测评

  面试前,由区组织人力社保部门组织招录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对面试对象进行现场资格复审;对报考公安和法院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体能测评对象进行体能测评。

  2012年宁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资格复审须提供的证件材料为: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高校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原籍户口簿(硕士及以上学位研究生除外)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因学校或单位签约盖章等原因无法提供就业协议书的,由本人提供书面说明。

  户口已迁至宁波且在宁波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宁波生源2012年应届毕业生,资格复审须提供的证件材料为: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户口簿或经当地公安部门盖章后的集体户口簿首页和本人信息页复印件(硕士及以上学位研究生除外)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社会人员资格复审须提供的证件材料为: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硕士及以上学位研究生除外。集体户口的提供经当地公安部门盖章后的集体户口簿首页和本人信息页复印件)、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除上述要求外,下列人员还应提供以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留学人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大学生“村官”应提供区委组织部门出具的,服务满2年、考核合格以及是否在服务岗位的证明。

  参加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人员,报考各级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职位的,须提供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2011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

  证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相符的,不得参加面试。体能测评和面试对象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能测评和资格复审的,视作放弃面试。

  八、面试

  面试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面试办法另行公布。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淘汰。面试对象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面试的,视作放弃面试。

  面试结束后,将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合成计算总成绩。总成绩=笔试总成绩÷4+面试成绩÷2。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总成绩高的排位在前。参加面试人员总成绩由区组织人力社保部门在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布。

  九、确定体检、考察对象

  全区各招考职位,均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考计划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对象。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十、体检

  体检工作由区组织人力社保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实施。体检办法另行公布。

  体检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执行。

  报考公安和法院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下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体检不合格者淘汰。体检对象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体检结果由区组织人力社保部门在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公布。

  十一、考察

  考察工作由区组织人力社保部门组织招录机关实施。考察办法另行公布。

  考察按《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执行。其中,对报考公安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浙公通字〔2008〕60号)执行。

  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录用的依据。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淘汰。

  十二、公示、录用

  考察结束后,由区组织人力社保部门将各招录机关确定的拟录用人员名单,在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公示7天。其中,面向在岗大学生“村官”考录的职位,由区组织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在拟录用人员所在镇(街道)、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录用的,按录用审批权限办理录用手续并由招录机关发放《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对反映有影响录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2012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凭毕业证书(研究生同时凭学位证书)办理录用手续,不能在 2012年9月30日前向招录机关提供报考职位规定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上的学历、专业与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学历、专业不相符的,不予录用。

  被录用人员接到录用通知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

  十三、递补规定

  (一)报考公安和法院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体能测评对象,在实施体能测评2天前,书面提出不参加体能测评的;报考其他职位的面试对象,在实施资格复审2天前,书面提出不参加资格复审的,均在该职位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人员中,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予以递补。递补人员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能测评或资格复审,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能测评或资格复审的,视作放弃。

  (二)体能测评对象和面试对象,在实施体能测评或资格复审前2天后提出不参加体能测评、资格复审和面试,或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能测评、资格复审和面试,或体能测评、资格复审、面试不合格的,均不再递补。

  (三)体检对象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考察对象放弃考察或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在区组织人力社保部门集中上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前书面提出放弃录用资格的,均在相应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予以递补。

  (四)截止区组织人力社保部门集中上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录用审批手续之日(以请示件发文日期为准),以后因故造成拟录用计划空缺的职位不再递补。

  (五)递补人员名单由区组织人力社保部门在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布。

  十四、注意事项

  (一)有关报考政策,请仔细阅读本公告,如有疑问,请查询有关电话和网站(见附件14、15)。网络技术方面的问题可查询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

  (二)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的考录工作按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组织开展公开考录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浙组〔2008〕56号)执行。

  (三)截止到2011年12月21日户口尚在迁移中的人员不得报考(硕士及以上研究生除外)。请报考人员注册报名时确认本人落户情况并如实填写。

  (四)报考人员在注册时须先进行手机验证,输入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后,点击“获取验证码”,系统自动发送验证码到相应的手机,验证成功后才能继续进行信息注册。每个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均只能注册一次,请务必认真核对,确保真实、准确。

  (五)报考人员必须在2011年12月21日—12月27日期间内注册及报名,仅注册不报名无效。工作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时以报考人员最后选定的报考职位为准。

  (六)报考人员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使用的身份证号必须一致。参加笔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否则不得进入考场。

  (七)报考人员在初审、复审中提交的所有注册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获取报考资格的,或有意隐瞒本人真实情况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或恶意注册报名的,给予取消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八)贫困家庭报考人员应于2012年1月12日17时前,将本人身份证及所在县(市)区民政(扶贫)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特困证明复印件传真至省人事考试办公室(传真号码:0571-88396652、87059941),经审核后免除其考试费。

  (九)缴费确认人数不足招考计划数3倍的职位,将酌情核减或取消招考计划,此类计划将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公布。招考计划取消的,报考该职位人员可在自公布取消计划之日(含)起2天内进行改报,逾期未改报的视作放弃改报,放弃改报的退还考试费。部分特殊职位将视情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核减或取消的招考计划在宁波人事编制网、宁波考试网、东方党建网予以公布。

  (十)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下发的《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及有关文件规定,人民警察体检采用新的标准,取消了身高和体重的限制,《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十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采用了新的项目和标准,三个测评项目中有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在体能测评过程中,纵跳摸高测试不超过3次,10米×4往返跑和1000米(800米)只测试1次。

  (十二)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执行。

  (十三)报考人员对区组织人力社保部门公布、公示的相关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布、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区组织人力社保部门或招录机关反映。

  (十四)我区组织人力社保部门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针对公务员考试的辅导培训班。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我区组织人力社保部门无关、与本次考试无关。

  (十五)本次招考面试、体检、考察办法,届时将在宁波人事编制网、宁波考试网、东方党建网上公布。我区本次考试录用工作咨询电话:区委组织部0574—87668132,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574—87668176,监督电话:0574—87668156。

 

 

  中 共 宁 波 市 委 组 织 部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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