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宝教育旗下公务员考试网站
网站地图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主页  >> 综合基础知识  >> 法律   
法律
2024年浙江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刑法中的犯罪未完成形态
http://www.zjgwy.org       2023-05-01      来源: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字体: 】              

  行测常识判断考点范围很广,一般包括政治、法律、经济、人文、地理、科技、生活等方面,需要小伙伴们长时间不间断的积累。今天浙江公务员考试网(www.zjgwy.org给大家带来的常识相关考点是“刑法中的犯罪未完成形态”。

 

  一、犯罪预备


  (1)概念:行为人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的犯罪停止形态。


  (2)构成标准:


  ①时空阶段:预备阶段。


  ②停止原因:意志以外的原因。


  ③行为特征: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二、犯罪未遂


  (1)概念: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所呈现的犯罪停止形态。


  (2)构成标准


  ①时空阶段:实行阶段。


  ②停止原因:意志以外的原因。


  ③行为特征:已经着手实行行为。


  三、犯罪中止


  (1)概念: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


  (2)构成标准


  阶段:犯罪中=预备+实行


  检验:①放弃看主观——必须自动放弃


  ②结果看客观——结果没发生


  四、未完成犯罪的处罚原则


  1.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中止犯罪: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刷题巩固】


  1.(单选题)甲窃取了乙价值5000元的金项链一条,后受良心谴责,在乙发觉前将金项链放回原处。甲的行为是(     )


  A.犯罪中止


  B.犯罪既遂


  C.犯罪未遂


  D.犯罪预备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犯罪形态。甲已经实行犯罪行为且已经取得财物,犯罪已经完成,犯罪既遂。虽之后又将财物放回原处不影响犯罪的成立,鉴于其归还财物的行为,在量刑时会有一定裁量。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2.(单选题)甲拿着刀要杀死乙,把乙打晕后,准备拿刀砍向乙时,看到乙的样子可怜,没有忍心下手,便放下刀走了。甲的行为构成(     )


  A. 犯罪未遂


  B. 犯罪中止


  C. 犯罪既遂


  D. 未犯罪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概述。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本题中,甲准备拿刀杀死乙,并且已经开始着手,将乙打晕。但是甲在能继续犯罪之时自动放弃犯罪,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中止。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免费学习资源(关注可获取最新开课信息)

互动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