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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浙江公务员考试常识积累:民法之无过错责任原则
http://www.zjgwy.org       2023-11-20      来源:永岸公考
【字体: 】              
  行测常识判断考点范围很广,一般包括政治、法律、经济、人文、地理、科技、生活等方面,需要小伙伴们长时间不间断的积累。今天给大家带来的常识相关考点是“民法之无过错责任原则”。
 
  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有错,赔。
 
  无过错责任原则:不管有没有错,都要赔偿。
 
  公平责任原则:都无过错,公平补偿。
 
  1、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情况下,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2、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情形:
 
  (1)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
 
  责任主体:无人、限人的监护人。
 
  免责事由:损害与无人、限人没有关系。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3)产品缺陷责任;
 
  责任主体:生产者、销售者。
 
  免责事由:可向仓储者、运输者追偿。
 
  (4)医疗产品责任。
 
  责任主体:药品上市许可人、生产者、医疗机构。
 
  免责事由:证明不是医疗产品造成的损害。
 
  医疗损害:过错责任(左胳膊断了,截肢了右胳膊)。
 
  (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6)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责任;
 
  责任主体:污染者。
 
  免责事由:乙鱼塘的鱼死亡不是由于甲排污,是乙自己撑死的。
 
  (7)高度危险责任(高度危险作业、高度危险物品);
 
  责任主体:高度危险作业使用人、占有人。
 
  免责事由:损害不是由高度危险品引起的。
 
  (8)家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责任主体:饲养人、管理人。
 
  免责事由:证明不是自己的狗咬的。
 
  (9)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
 
  责任主体: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
 
  免责事由:第三人推倒的,可追偿。
 
  刷题巩固
 
  1、地铁列车在行驶中因信号故障紧急制动致动车上乘客刘某摔倒受伤。车内监控录像显示,事发时刘某站在车厢内,低头玩手机,未扶车厢内扶手。关于责任的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地铁列车经营者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
 
  B、刘某未尽到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可以减轻地铁列车经营者的责任
 
  C、地铁列车紧急制动与刘某跌倒摔伤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经营者不需要承担责任
 
  D、地铁列车在运行中循环播放"站稳扶好",经营者已尽到安全告知义务,不需要承担责任
 
  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典。
 
  A项错误,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由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确认责任的准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地铁列车经营者对损害的发生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则。
 
  B项正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刘某未尽到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可以减轻地铁列车经营者的责任。
 
  C项错误,地铁列车紧急制动与刘某跌倒摔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地铁列车经营者需要对损害的发生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则。
 
  D项错误,经营者虽然已尽到安全告知义务,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和《民法典》的规定,地铁经营者仍需要承担责任。
 
  故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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